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_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08: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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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相应的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推荐责任

干部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群众公认原则,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的一个重要依据。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察组,应对推荐工作方案、任职条件、推荐范围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一)干部推荐责任内容

1、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民主推荐时,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要制定推荐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荐干部。

4、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时,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干部推荐表,不准不按干部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干部,不准授意或指令他人推荐。

5、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选,不得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推荐。

6、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必须如实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不准隐瞒民主推荐的真实情况。

7、考察对象的确定,必须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部(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

(三)干部推荐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违反《条例》规定,不按民主推荐工作程序和民主推荐范围推荐干部的;

⑵除特殊岗位外,没有经过公布推荐方案、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就进行推荐干部的;

⑶在民主推荐工作中隐瞒民主推荐情况的。

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考察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察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3、考察组应按《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考察。4、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制和干部考察预告制。每一职位应确定不少于2名考察对象。考察组在抵达考察地(单位)后,应与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将考察人选情况,拟任岗位及岗位所需任职条件和要求,考察组组长和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考察组的住所、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时间和范围、工作方式,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信地址予以公布。

5、考察组应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考察其一贯的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考察其理论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考察其组织领导能力、领导作风、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实绩、廉洁勤政情况、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

6、考察组应负责对考察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考察或专项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7、考察组应对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汇总,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的使用意

金。

(三)干部考察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干部考察组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

⑴未经过考察预告就进行考察的;

⑵未按《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和程序进行考察的; ⑶在考察过程中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和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的;

⑷考察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⑸对近亲属等的考察没有实行回避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情况的;

⑵未按《条例》规定,把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的;

⑶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或对反映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进行专项调查的;

⑷在干部考察中封官许愿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⑴在干部考察中弄虚作假、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

负责人必须在会上如实汇报干部任用人选考察的真实情况。

4、党委(党组)在讨论干部任用时,要在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任用人选逐一进行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应逐步做到由省、州(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地区所辖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由地委会议作出决定。

(二)干部任用责任要求

1、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拟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后,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或先确定任用再突击履行程序。

2、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确属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准因个别领导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对多数群众不赞成,即使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的,也不准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

⑵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⑶党委(党组)成员没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或达不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同意就决定干部任用的;

⑷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确属群众公认,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过程中,因个别领导和少数人不同意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

⑸多数群众不赞成,因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而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

⑹将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的。

2、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对虽经过考察,但确有问题影响使用,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已如实汇报情况后,党委(党组)仍作出任用决定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3、泄露党委(党组)干部任用会议讨论情况的,给予泄露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用,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5、在全省正式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

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八、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凡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机关共同核实,并交纪检机关按程序办理。

十一、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同时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提出建议,转行政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十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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