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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
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
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服、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另外,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在给原邮电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明确:“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充分保护储户的利益,防止诸如本案这样的纠纷发生。
2、《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虽然作出了“存单补领环节”绝对排斥代理制度的规定,但实践中常有不便之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中有所修正,规定:“存款人死亡后,财产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能提供存单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时,受托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单挂失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
予以办理。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财产继承人委托他人代为支取存款的,受托人持有效挂失证明、经过公证的财产继承人授权其办理支取存款的委托书、财产继承人与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存款有关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金某领取的2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银行在为金某办理挂失手续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的规定,银行对代办挂失人实行了发款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