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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对策的思考
长期以来,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比较普遍,一些制约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认
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从当前的反腐倡廉体制来看,一些不利因素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反腐败工作发展受到制约。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地触及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深层次的问题。当前纪检监察组织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已经不太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体制改革步伐比较缓慢,特别是领导体制设臵不合理,从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看,都是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还要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协调、监督、案件查办等职能作用难
以完全发挥,制约了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二)从廉政教育的层面来看,传统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片面单薄,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时的党风廉政教育对广大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绝大多数仍是沿用那种“一人讲众人听”的老方法,显得呆板、陈旧;对教育对象不研究,对教育内容不选择,仓促上阵,抓到什么学什么,结果是教来教去,与实际脱节,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存在“盲区”,真正需要接受教育的领导干部往往不去教育,正像有人说的那样“领导有病让群众吃药”、“领导有问题却让我们受教育”,教育活力不足,图形式、走过场,效率低下。
(三)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看,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明显、难以落实的问题,整体防范功能相当有效。近年来,各地尽管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条例规章,但现有体制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视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有的往往是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
少;有的口号要求多,操作规程少,操作性不强、标准不一。尤其是监督的法规、制度是守则多、罚则少,缺乏可操作性,如“不准”、“严禁”之类的条文很多,而违反了怎么办很少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约束力,至于监督者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无效怎么办、不认真监督又当如何等,缺乏明确规定,监督随意性大。
(四)从监督检查的层面来看,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乏力,以权制权仍是反腐败斗争亟需解决的问题。
1、监督乏力,惩处不到位。有的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怕“穿小鞋”,上级对下级也不敢认真监督,遇见矛盾“绕着走”,怕得罪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怕伤了情面,不好相处;有的把别人的监督看作是“紧箍咒”,产生逆反心理,把敢于批评监督的同志视为“异己”。
2、监督渠道不畅。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包括检举揭发的问题,往往不能从正常渠道听到,而是常常与道听途说甚至流言蜚语夹杂在一起,而从正常渠道反映上来的又多是一些匿名的、只言片语的举报,很难弄清事实,判断是非。
3、监督机制乏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财政审计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形成合力,“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出现监督的“盲区”和“盲点”。特别是在现有体制下,同级监督因受制于人或身不由己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而上级监督又“山高皇帝远”,使监督出现断层。
(五)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情况来看,薄弱环节日益凸现,反腐败成效受到较大影响。由于社会对纪检监察机关期望值过高,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做好份内本职工作,还要花费相当精力去抓经济发展环境、解决矛盾纠纷、抓机关作风建设、抓招商引资等等,事情过多过杂,人员配备和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较好地履行职责。事务多,也导致自身工作缺乏一个科学的目标定位和引领,容易产生不关注工作结果,而犯从工作到工作的形式主义毛病。在依法依纪办案方面,对新形势下某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规
律缺乏深刻认识,同时受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及说情风、关系网的困扰,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从腐败现象发展趋势看,腐败行为更加狡猾隐秘,反腐败斗争受到挑战。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呈现手段现代化、方式隐蔽化、周期潜伏化等发展趋势,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致使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一些领域腐败成本远远低于腐败收益,一些腐败分子大肆贪污、受贿,聚资敛财,靠腐败暴富,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不仅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即使被发现,也往往因法制不健全,许多问题难以定性,就是追究了刑事责任,也往往通过轻刑、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得以减少或逃避。不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诱使更多觉悟低下者铤而走险,使腐败滋生蔓延。
(七)从反腐倡廉的社会环境来看,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尚未完全净化,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当前,腐败现象同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有着紧密联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表现突出。权钱交易的恶性发展,又严重地毒化着社会上的人际关系,不给钱不办事、花了钱乱办事甚至被视为办事通则,在人们的观念上留下了深重的阴影。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又往往牵连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多数是内外勾结、串通作案的“窝案”和“串案”,也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对策
(一)教育防范要有新思路,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
一要突出针对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施教、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强化民主意识和集体观念,对那些纪律松弛的党员干部,要采取个别谈话、打招呼、跟踪教育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控能力,少犯或不犯错误,有效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二要突出制度性。要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建立健全各部门职责明确、配合协调的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的思想教育机制,把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融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之中。三要突出广泛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同时,将反腐倡廉教育对象从领导干部推广到全体民众,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廉洁宣传。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建立反腐倡廉教育载体,形成广覆盖、多角度、立体式的教育网络。
(二)制度建设要有新发展,着力加大制度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一要加快反腐立法进程。要切实做到依法反腐、治腐和防腐,尽快制定实施《反腐败法》,详细规定对各类腐败行为的界定、立案调查、起诉和惩处办法。同时,要大胆借鉴境外先进反腐制度,尽快出台实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入申报、家庭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二要创新制度建设。要由重视制度的平面建设向立体化建设转变。紧紧抓住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收费、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重点环节,创造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推动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三要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要及时把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对过去制定的党政干部行为准则和从政规范进行清理,必须坚持的坚决执行,不完全适应的作出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已经过时的及时废止,需要做出新规定的要及时制定,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三)监督制约要有新突破,着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制衡力
一要建立健全权力分解制度。建议实现党委权力运作和具体权力运作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建立横向、纵向制约和协调制衡。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可分为提名权、考察权、任命权和评价权,并由不同的部门分别实施。建立和完善各种公开制度。对热点、难点问题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
公开。二要发展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要在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上进行创新,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借鉴政务公开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制定《党内信息公开条例》,探索党代会常设制,解决监督虚位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如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听证制度、巡视制度、审计制度、质询制度等。三要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要把完善信息化监督手段作为加强监督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提高监督手段科技含量的新途径、新方法。把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对权力运行的监管之中,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电子同步审计系统等先进的手段,解决监督制度难以落实的难题。把科技手段运用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行对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在线跟踪。
(四)查办案件要有新作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惩治的威慑力
一要正确评价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治腐败分子。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在评价一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优劣时,不仅要看是否发生了腐败案件,更要看是否主动、认真查处案件;不仅要看惩治和预防工作情况,更要看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程度。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二要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查办案件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制度,通过采取案件交办、交叉办案、联合办案,形成有利于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建立联组办案制度,打破系统、单位界限,统一调配、优化整合纪检监察办案力量。三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通过查办案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四要保障公民有序参
与。尽快制定完善举报相关规定,建立举报人员奖励及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严格保密、及时反馈、双向沟通等五项承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五)自身建设要有新举措,着力提高监督检查权威,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执行力
一要理顺监督体制。建议尝试改革纪检监察系统现行管理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全面推行派出派驻机构统一领导体制,完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监督。可考虑从社会各界选举部分优秀党员担任纪委委员,增加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进一步完善纪委全会议事制度,建立全委会例会制度,对重要的监督事项以全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二要明确职能定位。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上。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今后若干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向、目标及达到目标的措施、工作步骤等,认真抓好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工作的盲目性。三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要尽快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级别、内设机构、职责、工作程序、措施、装备设施、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包括目标责任机制、科学测评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后勤保障机制、公开透明机制、协调配合机制在内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制度体系,实行综合性的动态量化管理与分类的制度管理相结合,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