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_中国工商银行vip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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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题注】 1996年6月1日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 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 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 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 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 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 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 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 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 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 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 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 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 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 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 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 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 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卡 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 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 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 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 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 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 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 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 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 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 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 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 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 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 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 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 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 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 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 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 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 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 》,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 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 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 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 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 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 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 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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