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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6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省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工程规模,以公开招标、议标、选派、双向选择四种方式,在获得准入的监理单位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担具体土地项目监理任务。
土地项目监理实行异地监理方式,县(市、区)内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地土地整理项目监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土地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财建〔2005〕16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施土地项目监理的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2)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3)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按照《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5)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自查,签署监理意见,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土地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土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