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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议题,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它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沟通。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村(居)务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审核检查具体村(居)务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村(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纪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做决定不得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六条 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