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招商引资政策_乡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55: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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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抢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国家战略实施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河口区“一区五园”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招商原则及产业重点:

(一)立足高效生态目标定位,加快引进低碳、环保、绿色、节能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高端高质高效产业。

(二)产业发展方向是精细化工、高端橡塑加工、新型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生物、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三)重点鼓励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填补国内空白和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

第四条 项目入园门槛和标准条件:

(一)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口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禁止引进占用资源多、耗能高、污染类项目,河口经济开发区不再新上化工类项目。

(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投资建设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60万元/亩,建设容积率大于0.6,绿地率控制在15%以下。

(四)厂区内允许建办公楼、企业职工单身公寓,不允许建设单元宿舍楼,沿路不准建设平房,沿路围墙需建设透明墙。

(五)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2个月,2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

(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投用后,3年内给予经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六)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七)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外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区级分支机构,营业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八)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九)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第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政策

(一)落户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公开供应,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报区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注册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和工商登记注册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中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由河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二)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须经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河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收费单位不得以此影响项目手续办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区市民

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重大项目实行“两审终审”和项目集中代办制度。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监督。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并实行软环境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镇(街道)引荐项目落户“一区四园”(河口高效生态经济产业园除外)的,经河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把关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际收益部分按河口经济开发区、镇(街道)5:5的比例分成,通过财政体制予以结算。镇(街道)引荐项目落户河口高效生态经济产业园的,由河口高效生态经济产业园开发建设指挥部认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际收益部分按区、镇(街道)5:5的比例分成,通过财政体制予以结算。统计指标按一半计入镇(街道)。

第十二条 财政扶持、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由河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区招商、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经信、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给予兑现。未履行项目投资合同及欠税企业不予兑现。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本政策。

联系人:李健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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