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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工作质量,达到现场施工安全的控制目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有关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指导意见,特制订本检查评定办法。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令)。
2、《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
[2003]605号文)。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
[2003]第170号)。
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二、检查范围
从事市政行业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
三、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项目监理组安全监理方案的制定情况,监理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实施情况。
2、现场监理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置和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工程量在5000万以上的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
监理,5000万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名)。
3、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有关培训记录;现场监理组专业分工责任到位,以及考勤记录,安全专题会议记录及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学习记录。
4、现场监理组的专项安全监理月报及安全监理日记台帐。
5、各类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和各种安全验收报告的复核情况。
6、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记录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消项处理情况;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日常巡查,对现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处理结果情况(业务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复查消项情况、停工指令书、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记录)。
7、现场监理组对工程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危险源)的旁站监理计划措施和实施记录。
8、对建设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来项目(工地)安全检查后所提出的隐患和问题等处理意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如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反馈情况。
9、按 “四不放过”原则,参与对施工现场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10、施工现场安全受控无重大事故隐患。
四、自查要求
1、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检查办法,每月组织一次对所属的监理项目进行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落实现场安全监理责任。
2、各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和有关奖罚措施,不断提高现场安全监理的能力和工作质量。
五、检查组织
由市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处和长春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会同有关建设单位组成专业检查组。
六、检查形式
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
七、综合评定
按照《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表》(详见附件),定量考核。
1、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定方法。
2、评定等级为:① 不足70分为不合格;② 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③ 90分(含90分)为良好。
八、检查考评
检查结果,将及时公布,并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业绩考评和监理招投标的依据。
九、本办法由长春市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表》
附件二:安全监理专项表式
2―1安全监理月报表
2―2安全监理日记
2―3安全监理指令书
2―4安全监理联系单
2―5安全监理现场会议备忘录
2―6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系统表2―7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
2―8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交底及验收情况检查汇总表
2004年2月17日
附件: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