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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是“奖”出来的吗?
单保来
今年是雷锋逝世50周年,社会掀起了学雷锋的热潮,这种热潮也反映到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中。继有代表提出“官员应率先垂范地学雷锋”之后,全国人大代表吴建平等联名建议,设立公民道德最高奖——“中国雷锋奖”,获此殊荣的公民可以享受全国劳模的待遇,以嘉勉各行各业中乐于助人、默默奉献的优秀公民和道德标杆。
雷锋精神到底是什么呢?雷锋曾在日记里写到: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这句话体现了雷锋精神的实质。也是我们所发扬和追求的。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物欲横流,功利化,世俗化开始侵蚀着我们,我们就像生活在一个争夺利益的怪圈里,导致道德下滑严重。比如:小悦悦事件中的18个路人的冷漠,彭宇案的谁是谁非等都说明当今社会道德建设的加强刻不容缓。雷锋精神也是道德的范畴,而且雷锋作为一个时代的标签,以雷锋命名一种国家性的荣誉和大众性的奖项本无可厚非。我们所关注的是要不要用物质来衡量雷锋精神。
设想一下,如果人们为了得到物质的奖励,才去帮助人,那么发扬雷锋精神还有何用?而且用物质来衡量雷锋精神,不仅悖离雷锋精神的实质,更是对雷锋精神的扭曲。心里想着回报的助人,还能叫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吗?而且,道德的提升,不是靠物质来实现的,很多时候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出自一颗善良的心。“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有一颗善良之心,只是有些人的善心被金钱等蒙蔽,如何让无私奉献成为道德的一种常态才是弘扬雷锋精神的关键。
而现在更重要的是如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好那些学雷锋做好事的好人?而不是要不要设“中国雷锋奖”,就像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的 “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问题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及时给予支持,才能很大限度消除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
当法律作为道德的保护外衣,道德也会健康的发展。可是当本是道德的东西,要用物质来衡量,可能也是一种倒退。我们都希望好人越来越多,社会越来越和谐。可是很容易把目光投到了别人的身上,对他人给予厚望,而忽视了自己。岂不知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这样就不会有路人的冷漠,救人反被讹诈现象的发生。社会道德也会得到提升!无私奉献的人我们这个时代也是不可或缺的。就像见义勇为的田树海,火中救人的黄明,徒手接住坠楼女生的张卫······他们都是一群普通的人,他们做了英雄事迹,他们不是为了得奖,更不是为了得到回报。但他们却传承了雷锋精神。所以不设雷锋奖依然能发扬雷锋精神。
功利化本来就是影响道德建设的重要因素,如果设”中国雷锋奖”把雷锋精神也功利化物质化,那时雷锋精神再也不能用无私奉献来形容,用了回报和谈无私!所以“中国雷锋奖”的设立还要三思而行。弘扬雷锋精神的实质,让人投入到雷锋精神的实践中来,才是当务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