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规定_产假工资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8: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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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厦门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Q: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来计发,请问这一标准即指女职工个人的工资吗?

A:您好!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总额除以缴费总人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并不是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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