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_经济法案例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7: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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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案2]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忘不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本题中的忘不了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G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2.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

3.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

[案3]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

(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1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30万元。3.赵某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越某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答案:(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

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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