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_经济法案例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7: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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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

(1).不合法.因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要约已经承诺,就可以生效.及他悬赏后你只要交换钱包,就是承诺,合同立即生效.所以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是违约行为,所以不合法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2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2009年6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月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月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

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不能。因为不动产变更以登记为公示,也就是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谁就是谁。没办理过户,丙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

2.丙与甲合同成立在甲乙之后,你应该想说对抗丁吧,不能。因为,丁买房时,房子的所有权仍登记在甲名下,甲有权卖,丁当然有权买。丙除了在道德上谴责甲之外还可以主张甲的违约金赔偿问题。

3.不能。买卖合同成立在租赁合同之后,则买卖不破租赁。

3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同时向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标号300钢材1000吨,贵厂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两家公司的回电,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建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在发出回电的第二天用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顿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收到两家回电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的价格更为合理,且是老牌钢厂,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去电称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回电说,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大成钢厂回电后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大成钢厂,请仅送800吨到河北。大成钢厂回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回电后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100吨,其余不收。

前进公司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全部收下。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电称,本公司将仅收下其中900吨,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负责。第三天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900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建华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前进公司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而内蒙大成钢厂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建华公司需承担内蒙大成钢厂及前进公司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理由:本案中,为要约合同的成立与否的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次纠纷中的一个要点。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建华仅与内蒙联系发货,确定了合同关系。但没有与前进联系撤销合同。那么前进可以认为建华的行为是默认了合同成立。故两份合同均有效。

以后对钢材的数量进行的变更均是新要约,如果没有履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则新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则建华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

4中学生王京(现年17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3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此处王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应在其民事行为完成后一个月内追认 本案中,玉器是有纪念意义的特定物,明显王京无法认知其特定意义,无法正确把握其实际价值,因此,其行为时无效的,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应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

购买学习机、文具是其能够认知的,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相适应的,应予支持,买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百货公司返还。5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

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三年时间的照顾,王某也并没有不满意之处,所以,王某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竞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三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且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及其行使期限);《继承法》第5条(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也就要受到合同法调整,故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有过失、有损失等要件,但无过失有损失、有过失无损失、无过失无损失等都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点要格外注意。61999年1月,某日化厂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一份按期供应化妆品“丽人蜜”的合同。约定:自该年2月份起,日化厂按月向百货商场提供100件“丽人蜜”化妆品直到8月份。每月15日至20日送货上门。商场收到货物的第二天,通过银行结算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日化厂按期交付前三个月的货物,百货商场按期交付了前两个月的货款。但第三个月的货款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日化厂担心以后的货款不能收回,遂停止向百货商场发运第四批货物。商场因为“丽人蜜”牌产品比较抢手,货已售光,便要求日化厂尽快发货,遭到日化厂拒绝。百货商场向A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日化厂违约,请求日化厂继续履行合同。日化厂认为商场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如果你作为日化厂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你的应对策略及程序应当是什么?

1、出示合同证据,说明对方违约

2、提供对方没有按时付款的证据,如自己的银行账户

3、好像有个不安抗辨权可以当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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