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工作实施细则_双拥工作八一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7: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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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

拥军优属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单位要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和重视拥军优属工作。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机构和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巩固和发展双拥模范城活动,争当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把拥军优属活动作为“讲政治”和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驻区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使双拥工作落实到基层,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第五条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拥军优属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六条 各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应当优先保障。

第七条 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重大任务时,各单位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军队官兵提供住房和生活保障。每逢“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街道办事处组织各单位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条 军官、志愿兵家属按规定到军队探亲,所在单位应予准假,探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应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各企事业单位对区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机关、团体和其它社会单位在招收、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转业士官、退伍军人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区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免费上公共厕所。

第十四条 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尽快就业。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给予生活保障,对下岗军嫂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咨询及介绍职业。

第十五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减

员时,应优先保留优抚对象在岗。对下岗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应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确需跨学区读书的,经区教委批准,学校应予接纳,在有关费用上予以优惠。

第十七条 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及时足额发放优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证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优待金实行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立功。获荣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荣获一等功的义务兵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凡立二等功者,增发当年优待金的40%;凡立三等功者,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和免收挂号费的待遇。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街道协调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 对分散安置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家属子女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对农村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在修建住房时,应优先审批宅基地,确有困难的,由街道协调解决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商、税务、文体、市政等部门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兵,在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服务行业时,应优先办理有关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采取临时救济、特殊照顾、结对帮扶、社会捐助等办法,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中的突出困难。

第二十五条 各地段设置的双拥牌、碑、塔等标语标志,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拆毁。对在商业广告中增添双拥内容或标志的,应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主要事迹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宣传报道。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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