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办法_工程奖罚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5: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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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监理、施工单位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理、施工单位:

为 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各监理、施工单位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力度,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规、条例,经研究制定了《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惩

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奖 惩 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了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完成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施工,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监理单位奖惩办法

第四条监 理单位惩处办法:监理人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监 理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并将该监理人记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监理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且不 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完成变更备案手续。更换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向委托人承担5000/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应与被更换的监理资质一致,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直至更换至一致。

(二)监理人须按时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内容及深度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如发现监理人员故意隐瞒事件,委托人视情节轻重从监理费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三)施工现场的经济签证、变更签证等在委托人、投资方、使用方、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签证后方可生效。监理人现场须配备专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的管理。工程开 工前,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总预算进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所报各类预(结)算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数字负 责,委托人造价管理人员或审计机构(部门)对监理人审批的(预)结算进行审查或审计。如审查结果中,包括招标以外部分(变更、签证等,招标外增加的工作量 等)的总工作量误差超过5%,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外,同时将追究监理人的相应责任,根据误差大小监理人按总监理费的5%-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

(四)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字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 或总监,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监理人在责任内如有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总监理费(扣除税金)×(60%至90%)

(五)监理人指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日历天,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电气、设备、安全、资料等专业监理人员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工作日,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所有监理人员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少1小时将向委托人承担200元/人违约金。监理人员外出或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六)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月度工程进度验收,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实际工程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交委托人审核,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 得后补。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人提交两套完整的、规范的监理资料。如监理人不提供监理资料或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善按时提交的,委 托人有权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20000元的违约金。

(七)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按月度、节点(分施工准备及开工,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外架拆除、单体竣工)、总工期分别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考核并出具考核报 表,因承包人原因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应督促承包人整改。当承包人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未及时提出适当措施或下达书面指 令,将扣减相应工期滞后部分的工程监理费总额的20%。监理人对承包人工期考核不实,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按监理费总额(扣除税金)的2%-3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将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八)监理人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进行重点检验,形成预验收文件。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通过竣工预验收的工程在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较多而监理人未发现、无记录的,监理人按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的5%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监理应督促承包人整改,否则扣减监理人保留金。

(九)监理部的任何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委托人在监理费中扣除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十)监理部人员应根据监理细则,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若委托人发现监理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实施旁站,每次在监理费中扣除500元违约金。

(十一)监理部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必须跟踪监督检查,若委托人检查到监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事实,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失职人员,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从

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

(十二)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与相应监理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挂钩,分月考核。当月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月监理费(不含税金)的5%,由于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每超一天扣除监理费总额(不含税金)的0.5%。

(十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地安全、质量检查,或业主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的,若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增加,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从监理费中扣除2000元的违约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工程停工整改的,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问题从监理费用中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第五条监理单位奖励办法

(一)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并使工程节省投资,委托人将给予监理人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实际节省额计算基数×监理费率

(二)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或承包人采纳,并节约了工程工期,委托人可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三)为鼓励监理单位热情、优质服务,使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多创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凡工程被评为省优、国优工程的,对监理单位均予以奖励(奖金不累计计算),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四)为保证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凡工程被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对监理单位均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施工单位奖惩办法

第六条施 工单位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承接工程范围承担工程施工,任何超越本企业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担工程施工的,或违法分包 主体工程的,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将该施工企业记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 招标投标活动。

(一)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委托人同意工期顺延,否则,每延误一天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以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施工网络计划作为工期的考核标准)。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连续两周不能按发包人确认的计划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整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通过,否则,承包人应按未通过验收部分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承包人非特殊原因不能更换投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且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3万元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将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次 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历、能力水平不得降低。项目经理应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全天候驻现场且组织施工,参加整个施工工期的项目例会、参 加每一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参加任一突发事件的处理。离开现场须征得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参加每周一次的项目例会,违约金为500元/次;

2、未参加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违约金为500元/次;

3、未参加任一突发事件的处理,违约金为5000元/次。

上述违约金由业主在同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承包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如技术、质检、安全、施工员等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及更换,否则给予3000元/人·次处罚。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五)施工企业指派的项目经理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日历天,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土建、电气、设备、安全、资料等专业人员应跟班作业并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21个工作日,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500元/人·次的违约金;所有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200元/人·小时违约金。施工人员外出或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六)承包人做好日常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工作,达到随时检查随时合格的标准。对安全文明不合格及整改不力等情况,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外,委托人有权采取罚款措施,每次罚款数额视情况而定2000-20000元不等,均从工程款中扣发。

(七)施工过程中关键线路节点进度滞后于计划的,第一次从工程款中扣罚5万元,第二次从工程款中扣罚10万元,以后逐次累加,均以违约金形式从工程款中扣罚,并且业主有权减少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工程阶段性进度若按计划正常完成,扣罚部分予以全额退还;若未完成,不再退还。

第七条施工单位奖励办法

(一)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如果发包人采纳 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 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二)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对承包人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的标准予以奖励;达到国优,对承包人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奖励不累计计算)。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合同中约定。

(三)为保证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凡工程被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对施工单位均予以奖励(奖金不累计计算),具体奖励金额或比例在具体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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