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参考答案_经济法练习题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4: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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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

1、c2、d3、c4、b5、b6、C 7.D 8.A 9.B 10.B 二多项选择

1、bc2、abd 3.acd 4abcd 5.bce 三.名词解释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

2.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

3.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简述题

1、效力待定合同

(一)含义: 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即追认。

(二)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基于保护关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以上情形签定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应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后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嫌时,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否则有权中止合同

五、案例分析

(一)1.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4.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二)1、农场引起的2、因为果品公司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不受其约束。

3、农场自行负责。

三(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

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

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负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前30日通知乙、丙后,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民法通则》第30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47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东风化肥厂系一家国有企业,常年亏损,后经申请于1996年6月被法院宣告破产,现查明;东风化肥厂总资产2000万,其中的流动资金150万,固定资产1500万,其它财产350万。化肥厂负债2600万,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保费320万,应付税280万,对外债务2000万。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其中有两处房产已于1992年3月向某建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为500万元(该500万元至今未还,已经被计入化肥厂负债总额2600万元之中),但这两处房产现今的变现价格仅为300万(该300万元已经被计入固定资产总额1500万元之中)。此外,东风化肥厂在破产程序中所花费的破产费用共计150万。问题:1.本案在破产清算时的清算顺序如何?

2.本案中,应当如何将东风化肥厂的资产在其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1.破产清算的顺序为:应首先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用破产财产清偿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各种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和各种保险费用;再次,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最后,普通破产债权。

2.本案中,东风化肥厂的破产财产1700万元,因为在其2000万元的资产中,有300万元应用于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某建设银行)。而其普通破产债权应为2300万元,因为在企业所负的2600万元债务中,有300万元已经获得了优先清偿。由于该破产企业发生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劳保费为320万,拖欠的税款为280万元,故应首先用破产财产1700万元进行清偿,剩余部分950万元才能在普通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按比例清偿。

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①,称:“现有XX牌高标号水泥一批,价格优惠,每吨仅200元;存货不多,欲购从速。”乙公司随即回电“需水泥50吨,于7月9日在贵公司处提货,”(传真②)。甲公司立即回复“同意,但7月9日为周末,请于7月10日来提货。”(传真③)但是,由于通讯线路障碍,该传真被延误了一周于7月16日方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未再与甲公司联系。7月10日,甲公司将50吨水泥从位于外地的库房中拉到公司院内,但始终未见乙公司派人来提货。7月11日,突然天降暴雨,堆放在院内的水泥虽然经努力遮掩但仍被雨水淋泡变质,不能使用。则:(1)三个传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甲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应自何时成立?(3)水泥损毁所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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