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_公路改建工程监理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42: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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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建设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并结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及监理合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路基工程的监理管理。第三条 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业主代表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监理机构

第四条 本项目设监理部一级监理机构。设一个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第三方试验室由项目业主直接管理。

第五条 本项目监理部下设臵道路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合同工程师以及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第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主要要求:

(一)按照投标承诺建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

(二)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配足上场监理人员,在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应有一定的储备。

(三)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四)根据批复的《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

(五)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了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更换监理人员。

(七)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依据合同要求,建立机构和配备各类专业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和检测检查器具,应专业配套,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八)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依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之间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住建部及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二)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组设计、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

(三)本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四章 质量监理

第八条

质量监理是监理工作重中之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办事,重在过程监理。

第九条

按相关文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未经监理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否则不予验收计价。

第十条

工程停工、复工指令的下达

(一)分部及分项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需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指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监理部批准下发。

(二)单位工程的停工和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业主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第十一条

对隐蔽工程等重要工程部位,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并办理有关签证,严格把好质量关,实行旁站监理,并保留现场检查及影像资料,作为工程竣工资料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关键环节施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由项目业主检查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交由监理单位承办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对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汇报;由于监理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将追究监理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参加并配合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重点工程或关键部位,根据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安全监理

第十五条

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证体系、责任制度的落实,审批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检查现场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对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敏感部位应制定专项监理方案。

第十七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业主报告;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 参加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安全检查活动。对于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业主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下发的《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监理细则,报项目业主审批后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总体、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章 进度监理

第二十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工期和项目业主下达的总体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控制阶段工期,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施工,确保阶段工期和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业主组织的阶段检查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度滞后的节点工期要协助找出具体原因,分析、督促落实,解决进度滞后问题。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掌握施工合同内容、监督施工单位完全履行合同,并全面了解和执行项目业主提出的有关工作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各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机具到位、在位情况,对无履约能力的施工单位和不能胜任岗位的人员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按招标时承诺和上报的人员名单执行,持证上岗。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能随意更换或缺员,不允许一人兼多职。监理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发现有营私舞弊和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的工程计量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验收计量签证,保证验收计量的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处理达标;未达标的工程不予验收计量。

第八章 环保监理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水土保持方案、办法、措施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环保、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专门列出环保、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对敏感、重点部位应制定专项监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环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环保、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章 监理人员考勤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考勤纪律

(一)监理组、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应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实行专人考勤,考勤员应每天进行考勤登记,考勤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补勤。

(二)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施工作业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监理工作任务。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授权单位巡检过程中一旦发现以下情况,则被视为旷工:

1.监理人员擅离职守;

2.监理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第三十三条 请休假制度

(一)凡需请假者须经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和时间,并取得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人须严守请假时间,按时返回,不得擅自超假。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先口头申请并征得审批人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三)所有监理人员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人销假。

(四)所有监理人员请假报批后均须报项目办总师办备案,未备案的视同擅自离岗。

(五)报批或备案可用传真形式送达。

(六)监理单位可安排监理人员每月轮休一次,每月假期为4天。休假人员岗位工作应安排相应人员承担,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七)项目办至少每半月对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作为审核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总监与总监代表请假(含休假)由项目办主任审批;总监办其他人员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由总监审批;休假(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外1-3天由项目办总师办审批;3天以上由项目办主任审批。

(二)监理组长、中心试验室主任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内由项目办总师办审批,休假外的请假由项目办主任审批。

(三)监理组及中心试验室其他人员休假4天(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内由监理组长或中心试验室主任审批;休假(是指正常休假的4天)外1-3天由总监办审批;3天以上由项目办审批。

第十章 监理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制定监理单位违约处罚细则如下:

(一)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让,每次扣减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监理服务费总额,下同)的5%作为违约金。

(二)未经业主批准,监理单位更换(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或以后经业主批准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更换的;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的,每人次扣缴违约金:总监6万元,中心试验室主任、监理组长6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3万元,监理员1万元。尽管得到了业主的批准,由于监理单位原因更换监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三)监理人员不得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否则将每次扣缴违约金1万元,撤换相关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四)因监理人员不能忠实履行监理职责、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工程返工、导致工期延误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或由于监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每次扣缴违约金0.5-1万元。

(五)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业主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每人/天扣缴违约金:总监3000元,中心试验室主任、监理组长1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500元,监理员200元;或参加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每月监理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每次扣缴违约金0.5-2万元。

(六)监理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现场,每台套/天扣缴监理服务费1000元;或到场后不启用,每次扣缴监理服务费2000元;经质量监督局验收不合格,并且在项目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的,扣缴违约金2-4万元。

(七)监理组试验室对任何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中心试验室对工程抽检频率未达到承包人自检频率的4%的,又不按项目办的指令及时予以纠正,每次扣缴违约金1万元。

(八)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或管理规定,监理人员脱岗或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一经项目办发现,则按每次1000—10000元的标准扣缴违约金。

(九)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对内业资料收集不及 9 时,统计数据不真实,按每次2000—5000元标准扣缴违约全;如果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竣工资料丢失情况,则按每次5万元标准扣缴违约金。

(十)若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的理由,推迟工序或分项工程交验时间超过24小时,造成工程施工延误的,每次给予0.1—1万元罚款。

(十一)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认真核查,若因核查不认真,造成材料用量偏差的,每发现一次处以0.1~1万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二)驻地监理办应明确职责,对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的试验,重要工序、工艺过程应由监理人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对必须旁站的项目,每缺岗一次处以1000~3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三)监理工程师应将旁站或巡查的情况如实准确地记录在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上。若监理日记或旁站记录不全或不真实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四)监理工程师应保证工程抽检资料及时、准确、齐全,若抽检资料未达到上述要求,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若签认的施工单位质检资料不真实、不齐全,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若无故不及时对施工单位质检资料进行签认,造成资料整理滞后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五)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核实与监理监管不力或工作失职有关的,做如下处罚: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处以0.1~1万元的罚金;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处以1~10万元的罚金;

3.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处以10~30万元以上的罚金,直至终止合同。

(十六)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及时检查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否则每次处以500-2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十七)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及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若无故拖延审核时间的,处以每天500元罚金。若审核完成后仍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发生一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并给予警告,累计发生四次后,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在一周内撤换计量工程师并处以10000元的罚金。

(十八)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范、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据、数量、单价等资料进行认真核查。若因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审核,产生错漏的,处以每次1000~5000元的罚金;若监理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0.5~1万元的罚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清退处理。

(十九)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每次扣缴违约金2-5万元。

(二十)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较多且监理工程师监管不力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二十一)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文明生产、环保的监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屡次违规、野蛮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视监理工程师监管不力,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

监理单位违约除按上述规定扣缴违约金外,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业主的要求,同时业主还有权根据监理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或整改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全部:

1.全线通报批评;

2.通报给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3.情节较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4.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或者解除监理合同。根据监理合同文件的规定,本处罚细则作为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违约金(罚款)将在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时扣除。

第十一章 监理服务费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服务费计量与支付详见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第十二章 监理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七条 考核规定

见项目办制定的监理单位考核评比规定。第三十八条 奖惩规定

见项目办制定的监理单位考核评比规定。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签署文件,载明其派驻本项目监理机构在其驻地开户银行、帐号、财务人员信息,送达业主财务部门,以便获得批准。业主财务部门只向双方批准认可的开户银行、帐号支付监理服务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周六速公路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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