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傍名牌”行为的危害与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良行为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国内与国际接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受到人们的认同和重视。以“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目前知名品牌被“傍依”、“克
隆”的现状。
这些“傍名牌”企业都是针对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名称做文章,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多种手段仿冒、克隆“名牌”商品。这些“傍名牌”商品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知名企业和驰(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傍名牌”现象违反了诚实守信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违反了wto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且案件类型复杂成为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个难点。
一、“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或法规对“傍名牌”行为做出书面的、正式的定义。所谓的“傍名牌”就是对当前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新出现的各种仿冒、克隆“名牌”违法行为的总称。从行为的主观这种违法行为蔓延和发展相当迅速,不法分子从“傍”国内品牌发展到“傍”国际品牌,商品从服装小商品发展到家电机电等产品,违法主体也从不法个人发展到生产厂家和有限公司,且手段多变,花样翻新。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如下:
(一)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侵害合法企业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在先权。如某省宁波的一家企业将驰名商标“苏泊尔”在香港注册了“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后以“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收取企业名称使用费。宁海一心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则在其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及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浙某省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产品。初步掌握的情况,“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二)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三)不正当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某省台州一服装生产企业先在商标局申请注册“鸟”的图行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的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台州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加上其包装、装潢近似真正“啄木鸟”服装,达到了傍“琢木鸟”名牌的目的。
二、“傍名牌”行为的原因
据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每年工商机关查处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也在增加,由此可见,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一些侵权行为不仅方兴未艾,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查处难、定性难、打击力度不够。一是近似商标侵权行为还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束缚了对某些侵权性
质严重,涉及侵权数量和金额较大的仿冒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____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立法的层面上加大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的力度。但上述《解释》并未将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调整范围内,从而导致某些知法、懂法的不法分子热衷于采用这种违法行为成本相对较低的侵权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二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知识产权法》与《商标法》之间存在着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上述三部法律所保护的名称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力都属于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部门或机关负责监管。目前尚未有法律或法规明确上述知识产权的优先情况。当企业的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行政监管部门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二)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尽一致,使“傍名牌”行为有机可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一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出发点,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成、颜色等多层次、多角度对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必对。同时,要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为落脚点。简而言之,工商部门需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尽量客观地对涉嫌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认定。但无论如何,似与非似之间没有绝对的分水岭,仅仅是相对而言,这就对判定工作提出了挑战。而如果当事人对工商部门作出构成近似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并诉诸于行政诉讼途径时,法院很有可能作出与不予以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这就增加了行政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的难度,同时使傍名牌行为有机可乘。
(三)核审独立,信息割裂,成为“傍名牌”行为存在的土壤。在我国,企业的名称核准、注册商标核准以及专利权的认定分别由名称登记机关、商标局和知识产权局分别独立实施,并被采用不同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监管。这种局面为那些想把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的“傍名牌”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三、治理“傍名牌”行为的对策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法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说明“傍名牌”行为不仅为国内所禁止,而且违反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更应在贸易中保护企业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于故意冒犯他人企业名称,使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一)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缺。一是在立法保护问题上,应尽快修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傍名牌”问题,解决商标和字号甚至域名的冲突问题,特别应细化农村市场有关方面的规定,及利用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到境内来使用造成或误认混淆的问题。二是要通过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傍名牌”违法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并明确相应罚则,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在国内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问题;在国外涉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不同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内、国外相关机关的联系与沟通,至少应将内地认定的有关驰(著)名商标名录及时通报给香港登记注册机关,建议其予以必要注意和保护,逐步实现企业名称核准系统、注册商标核准系统与知识产权认定系统地信息共享。治理“傍名牌”必须从源头上防。
(三)构建违法行为公告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法国,“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除了要受到罚款乃至判刑的惩罚以外,法院还将判决书刊登在侵权者所在地的三种刊物上,费用由侵权者负担。通过上述公告行为,一方面可以消除或减低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的利益群体提出警告。
(四)狠抓大要案件查处,重典治乱。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中,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大要案件因其涉案区域广,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性以及受侵害企业知名度高等特点,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大要案的查处,切实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既能够对违法分子起到大的震慑作用,也能更好地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人们的信心,社会效果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