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_低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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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来源:

陕西宝鸡民政 时间:

2011-11-15 10:01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

所谓“差额救助”是指政府对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的资金救助。

二、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政府2005年元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人,9县为140元/月·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这个标准的,补够这个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给每个低保对象各类补贴102元。从2008年10月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月·人,9县提高到160元/月·人。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⑵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⑶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⑷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⑸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⑺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⑼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⑽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五、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

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高校毕业生办理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高校毕业生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地区非农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先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和就业后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就是说,属宝鸡地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低保。

七、如何办理城市低保?

答: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户主申请。申请时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派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社区评议小组初审后,将初审结果第一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办审核。街办接到上报材料,派员进行核实,街办评议小组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将审核结果第三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

八、对分类施保人员如何分类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向谁提出低保申请?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复核表》,经社区居委会派员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初审,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批准。

十、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工资卡,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是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由单位出具领取补助费的证明或有关凭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十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不是固定不变、终身享受的?

答:不是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审定一次。对于生活水平明显好转或已经超出标准的家庭,民政部门将按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家庭低保金。对于生活更加困难的低保家庭,可以由低保户提出申请,经评议、审核后,予以进行临时救助或适当增加救助标准。

十二、申请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业务部门办理手续时,会收取哪些费用?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对城市弱势群体施行的一项阳光救助工程。办理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群众反映,违反规定,收取表格费、手续费、卡证工本费的,一经查实,民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什么是“公示制度”?几次公示?公示的时间、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拟申请享受金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坚持三榜公示,至少二榜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三日内组织低保评议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入户调查,然后集体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第一次张榜公示5--7天,未发现群众举报的,经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对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在其社区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为期5--7天,无异议的,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审批后,委托委托所在社区居委会对正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组成、个人收入等情况及拟享受低保金额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上级举报电话,为期5--7天。三榜公示过程中,社区、街办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存档,接受检查。群众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情况,无疑义的区民政局将委托办事处、居委会将《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送达给申请人。

十四、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有无权利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

答:原则上讲,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无权代领低保对象的城市低保金。如低保对象确有困难,需要工作人员代领的,可在2--3名证明人监督下,办理代领委托书,证明人签字,方可代人领取。

十五、申请城市低保不被批准或降低补助标准的城市居民有哪些权利?

答: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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