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评论的法律底线(0818)_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20: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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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和评论的法律底线

李 斌 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日前,受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的邀请,我与长沙晚报和报业集团系列子媒体的部分编辑、记者老师就新闻报道与评论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交流探讨。交流探讨从媒体涉诉开始。

近年来,著名模特陈娟红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编辑部编辑肖夏林侵犯名誉权案等案件引起的人们和传媒业的关注。在这一系列的媒体涉诉纠纷中,报纸、杂志的纸质载体特性,使侵权的事实从一开始就被以物证的形式完整固定。较之于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原告只需要收集刊载了侵权文字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图书)就能够十分顺利的完成诉讼前证据准备,而且该类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力。由于证据方面的这一特点,使针对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的侵权诉讼得以较容易实施,而且这些案件较集中在侵害名誉权、侵害荣誉权方面。这也是针对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的侵权诉讼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其中,尤其对综合性日报媒体的冲击最大。因为综合性日报的报道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时效性要求高,加之争夺眼球的市场竞争,各种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在如此的载体特性、市场竞争、出版周期情形下,面对随时 1

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以被动姿态的应付只可能使新闻媒体陷入无止境的诉讼。因此,以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为底线,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主动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在新闻报道和评论的自由与法律的约束之间找到平衡。

具体而言,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法律底线;善良正义是新闻评论的法律底线。

一、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

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真实”是构成新闻报道法律底线的重要内容。这也与新闻行业以披露事实真相职责的职业操守相一致。但是“真实”是必须能够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而不是以新闻单位自称“真实”而成立。因此,“客观”就成为了新闻报道法律底线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真实才是法律上所认可或承认的真实,对于诉讼抗辩才有意义。

那么若何做到客观真实就成为了恪守这条法律底线,规避法律风险的实务。总结近年来处理的案例情况,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对不是来自国家机关、权威机构的正式消息以及新闻当事人提供的新闻材料,应当尽可能的施行双渠道验证。

二、谨慎使用经由网络传播的消息和新闻材料。

三、以勤勉尽责的态度亲身采访,并且绝对以采访所见事实撰写新闻稿件,不无中生有、不虚假设想、不捏造事实、不随意

引用、不夸张、不减损。

四、注意把握国家机关的执法程序,对某一程序中新闻事件的报道,就仅限于该程序中发生或确认的事实以及事实的性质,不对该程序之外的事实或者认定进行假设或推定。

五、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不同的法律术语对事实性质的表示是完全不同的。

六、对于国家机关或权威机构提供的新闻材料应当注意提供者内部的程序要求,并获得提供者的书面确认。

七、根据新闻事件的情况,灵活使用要求新闻当事人对采写内容签字确认的操作。对于有双方当事人的新闻题材,应当将采写内容与双方当事人见面。

八、在一定的时间内注意保存好采访记录和他人提供的新闻材料或稿件。

九、遵守采访约定,保护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二、善良正义是新闻评论的法律底线

从广义上说,客观真实也是新闻评论的法律底线,因为新闻评论的对象应该是客观真实的,否则就是无事生非了。

善良正义作为新闻评论的法律底线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规定的,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

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恪守善良正义的底线在实务中更重要的是依靠新闻从业人员自己,从大众接受,或者说社会的普遍意识的角度去把握。基本的原则是,对新闻事件本身可以赞许或者否定;但不能贬损新闻事件当事人的人格,丑化新闻当事人的形象,歪曲新闻事件的事实。这其中的标准,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为例,就是看文章中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泄露他人隐私(新闻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的内容。

目前新闻从业、新闻者的维权以及由于新闻报道或评论导致损害的维权等方面,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控、行政约束、行业自律和受民事法律的调整,而始终保持着平衡。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广泛引入,媒体运作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深刻变革。在新形势下,新闻报道和评论必将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不论如何变化,客观真实、善良正义始终是新闻从业人员要恪尽职守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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