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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合肥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合肥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监督和协调工作。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可成立相应的教育信息化领导机构,并负责本区县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对外发布的学校主页以及开办网校的学校应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并负责本校网络或主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学校应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保卫、网络管理等人员参加的网络安全管理小组。学校必须设置至少两名经过统一培训的网络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网络的使用及审查上网信息。为便于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学校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的联系并及时向合肥教育信息网报送相关的学校信息,联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立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包括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制度、上网信息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黑客入侵和有害信息上报制度、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网络机房管理制度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条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的中小学应当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网络安全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校园计算机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备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害数据或应该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数据;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公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七条建立网站的学校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责任制。在BBS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审计措施。在电子邮件、新闻组、WWW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信息过滤技术,应当有安全审计功能。网络系统应当建立用户上网日志记录。
第八条涉密的信息、文件不得上网,确定密级的界限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单位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用于上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上隔断。
第九条 各重要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备份措施,应当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条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各中小学在信息技术课中应当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各联网学校应根据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的规定,利用我市教育系统内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每天定时接受市教育局的相关信息以及上报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市属学校新建计算机网络或对外发布的网站前,应将规划情况和技术方案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其他教育单位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