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平时作业——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
一、我国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表述出来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平竞争“,并没有”保护经营者权益“的表述,但从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在”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多元化价值并行不悖的理念,在侧重保护竞争的前提下兼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立法宗旨的原因
(一)对“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的分析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一观点最早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Brown Shoes Co.v.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提出。还原该观点在判决中的本来含义,可以得出:法院将竞争者在规模上进行了区分而分为了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其遵循的价值是保护中小型竞争者,而不保护大型的竞争者。具体体现在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要保护竞争,当竞争与竞争者之间产生冲突时选择保护中小规模的经营者而不保护大型的经营者——比如,小企业间的合并有利于在增强合并后的企业与大企业进行竞争,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此时对于小企业之间合并的肯定即体现了保护“竞争”但不保护“大型竞争者”的理念;另外,允许小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以提升竞争力,增强其与大企业之间的对抗实力,其体现了保护“中小型竞争者”的理念。
从布朗鞋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联邦最高法院所谓的“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并不是指反垄断法不保护竞争者的权益,而是指在保护竞争的前提之下,不会为了保护大企业而禁止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或者对市场竞争格局不具有不利影响的合并。
立法选择保护竞争或是竞争者的问题实质上是法律价值冲突时进行选择的问题。竞争分为自由竞争(维护竞争秩序)、有效竞争(关注经济效率)、公平竞争(经济民主)。一方面,保护竞争就是立法政策上侧重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对于竞争内部机制而产生的处于垄断地位的竞争者进行规制,从而降低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进行竞争所要耗费的成本,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保护竞争主要就是芝加哥学派对于经济
效益追求而产生的观念,其认为要是没有市场进入的限制,那么市场就会变得十分效率。竞争是经济效率的前提。另一方面,保护竞争者就是立法政策上侧重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属于经济民主的范畴,例如在对“关键设施”(即指某一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为了与其他的企业竞争所必要的,却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实际上不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重复构筑的设备)的立法规范上,欧盟的做法是:处在市场支配地位上的该设施所有者应当允许竞争对手使用,否则即构成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样的立法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竞争者的利益,但是明显也影响了该市场内通过竞争机制而达到的技术创新的效果。所以,立法对于竞争与竞争者的选择往往就是法之价值的选择,而立法者通常不会单一地考虑某一立法价值,相反,在垄断法的政策设计上会选择兼顾效率和公平。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
在《反垄断法》立法之时,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实施的初级阶段,市场建设有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旧面临着传统计划经济的严峻挑战。并且,我国竞争文化还比较落后,低层次的恶性竞争还很普遍,社会的竞争心理和意识还不很健康和健全,正在成为制约竞争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在法律文本中把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表述出来,那么则将给反垄断法实施带来很多问题。例如,由于市场生存权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既然反垄断法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那么就不能忽视经营者的生存权;但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必然出现企业被淘汰出局的情况,淘汰出局就意味着企业的生存权失去。如果反垄断法宗旨明确包括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选择保护破产经营者,则必将损害竞争机制。因此,在反垄断法宗旨中表述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三)反垄断法具体制度对立法宗旨的体现
保护市场竞争在反垄断法宗旨中地位的确立对反垄断具体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反垄断法基本面貌,如禁止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制度、经营者集中制度以及禁止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1.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的规制
国际上的基本趋势表现为有关转售规制的范围不断减少,由一般性地禁止转售到只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定,由一般性地禁止对转售价格的限定到仅禁止对转售最低价格的限定,对于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则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其缩小限制发展趋势是建立在尽量使市场进行竞争,对于危害比较大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理念上。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鉴于上述立法趋势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集中采取了强制的事先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强制事先申报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自愿申报机制的缺陷,避免事后申报而得不到批准所导致的困境和资源浪费,可以增加反垄断法事先指引功能。降低竞争市场的成本体现了提高经济效率的立法目的。3.除外适用的范围较小,《反垄断法》适用范围较大
除外制度是对于在某些特定领域自由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改善,提高资源配置的制度。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范围经历了由大到小的过程,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的除外适用的范围要比发达国家来得大。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比较,《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除外适用的情形无疑是最少的,这体现了立法者侧重对竞争制度保护的观念。
但同时,保护竞争者并不矛盾,立法也体现了保护竞争者的价值观念。
就垄断协议而言,垄断协议对于其他竞争者会造成损害,之所以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反垄断法并非绝对地保护竞争者,对于那些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增进效率、缓解经济危机造成的损害等而达成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将予以豁免。总之,在垄断协议制度领域之内,竞争者是受到保护的。
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言,反垄断法不可能不保护竞争者,其他竞争者是否受到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不公正对待是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就“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一原则本身是对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种曲解,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的,保护竞争者、维护自由有序的竞争秩序都是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