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词_答辩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14: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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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省广州市菁英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黄鹏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黄鹏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过其本人确认。接受委派后,我认真详细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会见了被告,经过我们认真分析,我们认为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我方持有异议,被告黄鹏确实承认了打人这一事实,但是并不清楚具体的赌资金额和张庆明还了多少钱是否相符合。并且在起诉书中有歪曲事实的情况存在,而且被告在本案中是故意伤害,但只是造成轻伤,不构成犯罪(从犯,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情节,希望能够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现依法辩护如下:

一、被告主观上并非故意敲诈,而是出于想对赌博这一非法行为中的使诈一方合理要求退钱,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因为被告黄鹏与胡理根是好朋友,胡理根告诉黄鹏,说他与原告张庆明于2009年9月5号在东风宾馆赌钱时使诈,希望被告与其一起帮忙追讨回赌资,并给予3000元的报酬。在此,胡理根并没有任何的提及要教训或者打人的目的。被告两人是因为被害人在赌博时使诈,才会有要回赌款的想法,而赌博这一行为原本就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那么在赌博中的赌注、赌资当然也不会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财产范围内,因此,这也可以说明被告并非出于故意敲诈他人合法财产。

二、客观上被害人只是受了轻微伤害,而且被告只是轻微打了一下受害人,站在朋友义气的这边,目的只是希望原告能够把赌资交还出来。只要求的交还赌资,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更没有敲诈任何的金额。至于为什么赌资是6000,而欠条是9000,这个胡理根没有和被告黄鹏商量,被告人黄鹏对于那多出的3000块钱是完全不知情的,更不知道是额外多收的。因此在金额方面我方被告是完全不知情的,黄鹏只是以为9000都是赌资,是张庆民使诈才赢得的钱,黄鹏根本没有想过会是额外要求的金额,因此,黄鹏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

三、在起诉书中的“张庆明被胡理根和黄鹏强行带出歌厅”这一说法完全是歪曲事实,因为在对方证人歌厅保安洛剑锋的口供中清除说到在歌厅出来的只是两个人,并且原告也承认了是胡理根和他一起出去的。而起诉书中却把事实歪曲说是被告黄鹏也有参与其中,因此起诉中有部分内容与事实不想符合,是对被告的诬陷。

四、被告为初犯主观恶意不深,并且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为被告是追回赌资,完全不知道其中还有金额的不符;故意伤害,但是只是轻伤,没有恶意毒打的意思。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被告黄鹏确实有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是并没有恶意敲诈的故意,并且被害人只是轻伤,事后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建议法官结合本案的事实合理做出判决。

辩护人:廖东丽

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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