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词_论文答辩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14: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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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一)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而本案中原告的医药费收款凭证不但是复印件,而且还无法与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完整结合,因而难以确定。

另外原告部分医疗费已在都昌县农医局进行了报销,其报销收入也就减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而民事赔偿是对实际损失而言,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因而其报销收入应在医疗费总额中予以核减。

(二)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农民,那么原告误工只参照江西省统计局统计数据中农民的上年度的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原告护理费计算二人,又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此不应支持。

(四)交通费:需有票据予以证实.(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九江市出差每人每天只有6元。

(六)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原告提供的户口证据上可以看出,原告一家虽有部分土地被征,但被征土地上对应人口(即失地农民),都已转为非农村户口,而户口上原告仍是农村户口,农民身份,尚拥有土地并以耕种该土地为业。同时原告的医疗费能在县农医局报销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居委会、镇党政办公室、城镇派出所签章的《证明》从原告一家人均占地的角度上来证明原告为失地农民,不但因计算方法错误,也超出了各自的职权范围,因而没有任何效力。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据能证明事实上的抚养人数因而无法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原告要求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累计也大大超出了该规定标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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