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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小额贷款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农户)。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一)研究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二)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定期检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加强检查,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面放贷运行机制;
(六)收集并研究解决农户信用评级及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基础,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村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片区信贷员、乡(镇)驻村干部、农民代表等为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户调查建档和信用评级、授信、年检,对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年检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农户且在本地拥有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
(五)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还款意愿强;
(六)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
1.资信调查。信贷员(下同)在村(组)干部(或支农联络员)的配合下对应建档农户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推荐。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
人的思想道德品质;⑵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⑶申请人技术专长及发展能力;⑷拟推荐的等级及额度。具体模板格式及内容由各县联社(合行)统一设制。
2.资信调查。信贷员(下同)在申请人的配合下,进村入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审核推荐。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报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审查、审批。
4.签署意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审查确定被调查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并签署明确的意见;授信额度超过联社对基层社授权的,还须报联社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张榜公示。散户的信用等级及额度可以年审的方式与其他集中年审农户一并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 农户信用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一)农户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限限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
(二)农户评级授信后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对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年审的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2.若通过“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大于联社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以联社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为准;确需突破联社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贷款发放社需事先报经联社批准后,方可适当提高授信限额,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额度;
3.若借款人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大于“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计算授信额度的,就下列情况可对“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同时事先报经县联社批准。其他情形的,借款人实际信贷资金需求超过公式计算授信额度部分,需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①在预计贷款期间借款人收入和支出水平与上年度收入支出水平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大于授信有效期限的,可以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其授信额度计算公式可以调整为: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实际贷款期限×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②在实际贷款期限与授信有效期限一致的情况下,确有充足依据证明,农户家庭近两年平均年度净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可以按照预计一定的净收入增长比例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可调整为: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1+预计年家庭净收入平均增长比例)×授信有效期×信
第四章 贷款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各县联社(合行)统一印制。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贷款证记录的借还款情况应与信用社贷款分户账记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贷款证发放程序:
(一)领取贷款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信用农户到信用社领取贷款证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作农户信贷档案资料管理,1份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户口簿原件、两寸免冠相片2张(一张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另外一张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到信用社办理领证手续;
(二)核发贷款证并送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贷款证发放社核实贷款证领取人身份信息无误后,填写持证人姓名、有效期间、信用等级、最高授信额度等相关要素,同时给贷款证进行编号。贷款证各要素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即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证并让持证人签收《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9)。《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的初次授信等级及额度应与贷款证记载的初次等级、额度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证管理:
(一)贷款证领用。贷款证由县联社(合行)按照省联社规
1原核定授信额度、原发证日期、原核定授信期限、已使用授信额度、剩余授信额度等相关信息无误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上注销原发放贷款证,重新编号(同时注明原编号),及时核发新贷款证。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以上的农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3第七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贷款证;
(四)属于委托代理人作为借款主体的,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贷款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贷前风险评价。由于评级、授信是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集体决策,视同贷前风险评价前移。原则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再单独进行贷前风险评价,若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确有充分依据证明借款人本身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信贷人员需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贷前风险评价,出具贷前风险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取消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借款资格),并报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解释相关原因。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5名一致后,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在贷款证相关栏次据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并不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信贷管理人员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附件6)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半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情况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信用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
7还款方式、减免部分或全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等多种贷款重组措施,在缓解借款人暂时还款压力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盘活和保全信贷资产。
第十章 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四十四条 年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通过年审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二)三统一原则。年审信息来源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见附件10),年审结论是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调整的依据,信用等级调整、年审结论、贷后检查情况应做到三相符。
(三)业务发生原则。年审对象原则是上年度与贷款社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即上年初有贷款余额农户及上年度新发放贷款的农户。对于本年度新增贷款农户,原则上不进行年审,但符合本条动态管理原则规定情形的,需进行年审和贷款风险评估。
第四十五条 年审的程序。年审由片区信贷员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
94.年度中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手续2次(含2次)以下的; 5.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年度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非正当使用资金,如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2.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贷款,还贷意愿下降,恶意拖欠贷款的;
3.单笔借款逾期90日以上未归还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除外);
4.年度内贷款逾期次数累计3笔(含3笔)以上的; 5.年度中未按期付息3次(含3次)以上的;
6.年度内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手续3次(含3次)以上的; 7.贷款证转借转租他人(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使用的; 8.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后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年审结论为“合格”的才可以调增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二是年审结论为“合格”且连续发生信贷业务1年(含1年)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直接晋升一个信用等级,同时,由于信用等级权重系数发生变化,相应调增授信额度;
三是除年审后由于信用等级晋升引起授信额度调增的外,凡提高授信额度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提出授信额度调增申请后,安排信贷人员对借款人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具体按照第四十
1信用等级和额度。
①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②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贷款,还贷意愿下降,恶意拖欠贷款的;
③贷款证转借转租他人(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使用的。(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八条 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年审后,贷款人应将年审的结果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送达借款人。《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借款人留存,一份由借款人签字后交贷款人作为《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附件,纳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取消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户,自取消信用等级之日起停止发放授信限额内的贷款,对已发放贷款的应限期归还。原则上须待原结欠贷款本息归还后,经借款人申请,才能重新给予评定信用等级及授信。具体可参照散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章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十条 合理设定风险管理限额。各联社应结合本联社的风险容忍度、基层社存贷款规模、贷款整体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客户群体诚信度、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状况及农户小额信用
第十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建档管理。其他有关要求参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 信用农户档案编号规则:
信用农户编号办法统一为:地区编号/联社行号(三位数)/网点号(四位数)/行政村编号(三位数)/村民小组编号(两位数)/信用农户编号(三位数)。如贵州贵阳云岩农村合作银行黔灵支行信用农户编号为:贵阳市地区编号A,云岩农村合作银行行号201,黔灵支行网点号0100,某农户在2010年被评定为信用户,基层社为该农户所在行政村编号为001,为该农户所在村的村民小组编号为02,在该村民小组农户评定信用户的顺序为第8户,即农户顺序号为008,若在该村民小组农户评定信用户的顺序为第18户,则农户顺序号为018,以此类推。信用农户编号为:A***。各地区编号如下:
贵阳—A;遵义—B;安顺—C;黔南—D;黔东南—E;铜仁—F;毕节—G;六盘水—H;黔西南—I。
第五十八条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
5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本指引规定流程开展农户资信调查、评级及授信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合同面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审批贷款的;
(四)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后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黔农信办发„2006‟4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县联社应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已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黔农信办发„2006‟46号)开展农户建档评级工作的,对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通过年审方式进行调整;未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黔农信办发„2006‟
主题词:信贷管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指引 通知 抄送:银监会贵州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