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证条件_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06: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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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33号)(财税〔2009〕63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外包服务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附件。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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