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南大学学生工作”。
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坚决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程序、考试过程、录取结果、招生人员和聘任专家等重要环节和重点对象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以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学科大类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有关建设和发展情况。
3.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的考核和录取工作。
4.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学校纪检监察、招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3.受理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资格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5.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为实化监督过程,增强监督成效,严格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1.公开制度:招生管理部门须将招生相关政策和其它需公开的内容在学校规定的地点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招生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监察工作,并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12.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安排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4.参加会议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5.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面试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面试、录取工作。
6.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请示并妥善处理。
7.档案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方便查询、检查和提供资料。
第三章招生类型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分为普通统考类和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主要包括自主选拔录取、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含体育特长生)、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类型。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要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特殊类型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招生管理部门对所有特殊类型招生须分别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工作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公布咨询和监督电话,并报招生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在所有类型的招生中,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六公开”的规定,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关键程序和重点对象的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四章招生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招生人员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工作人员、聘任专家、招生监察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所有招生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招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利用招生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的;
4.接受考生家长的请客送礼、安排旅游和娱乐性活动的;
5.将非招生人员带入招生场所的;
6.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
7.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8.在报名、考试、面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1.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12.违反国家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13.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秩序的;
14.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七条对违纪违规的招生工作人员和聘任专家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生工作的资格。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违规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八条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的投诉举报和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案件。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及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