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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
为进一步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健康深入发展,市、县综治委拟表彰一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全市(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推进条件:维护社会治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工人、农民、教师、学生、公务员、职员、个体工商业者、城镇居民、解放军官兵和武警官兵等。
二、事迹时限
本次表彰的时限要求是,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先进事迹。
三、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根据事迹确定,由各乡镇(街道)、单位酌情推荐,不分配名额,2009年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不再推荐范围。(见义勇为群体可选其中事迹突出的1名代表作为推荐人选,也可将参与人员作为一个群体推荐)
(二)先进分子和先进群体实行乡镇(街道)、单位推荐,县综治委审核。各乡镇(街道)、单位推荐时需报送先进事迹材料(300字左右),于2010年12月31前报县综治办审核。
(三)受表彰人员审核确定后,填写全市(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审批表。
(四)各乡镇(街道)、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县综治办联系,联系电话:2824464。
东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