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_工程审核期限的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01: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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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甬建价[2008]133号

慈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贵局“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发包日期的函”收悉。对于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件中有关发包日期的界定问题,复函如下:

宁波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中有关“发包”的概念,实质上是指建设工程从招标文件发布开始,经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直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是一个时段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条款规定,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这里讲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包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在发文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发文之日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工程发包日期的界定,应以工程发包开始(即发布招标文件之日,或发布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对于具体工程人工费的调整问题,应结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定,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内容)和投标文件对人工费调整有明确表述的,从其表述;无明确表述的,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或固定单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工程不予调整,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工程可以调整。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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