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实用手册_法律服务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57: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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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类

一、什么是司法救助? 答: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同时,在司法救助中,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对于贫困被告人指定免费辩护人、贫困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

二、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答: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并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四、什么是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有什么区别?

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区别在于:一是提供帮助的性质不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交、免交等帮助;法律援助则是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帮助,它表现为一种国家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即是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结合;二是提供帮助的主体不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给予诉讼当事人的救助,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法律援助是由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实施主体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三是提供帮助的范围有所不同。司法救助的范围不包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则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五、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七、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诉讼费用还要缴纳吗?

答: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当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八、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能够申请减交、免交诉讼吗?

答:不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诉讼费的减免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通事故类

一、在单位、机关大院内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答:不属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和学校单位大院内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在这些范围发生的事故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被盗、被抢劫或劫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谁索赔?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坏赔偿责任问题的皮肤》的规定,使用被盗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朋友擅自驾驶我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答: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受雇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存在雇佣关系,一般来说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重大疏忽,是的驾驶人易于驾驶机动车,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应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责任。

四、出借、出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我把车子借给朋友开,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什么责任?

答:只有在四种情况下出借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的;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驾驶证却醉酒的人员。

六、交通事故撞死一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第一,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且因该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只要造成重伤1人以上即被追究刑责。

第二,肇事司机被认为同等责任,且该司机的肇事行为使得3人以上死亡。

七、发生交通事故一年半了,起诉到法院还会受理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规定,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都是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起算。

八、误工费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九、我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评价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评价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十、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十一、经法院审理结案后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后续治疗发生的费用等)可否另行诉至法院?

答:可以,由于各种原因在法院审理结案前未确定的损失,待确定了之后可就该部分损失提起诉讼。

十二、我把车子卖给他人,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有责任吗?

答:没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被人撞了,但是没看清楚是哪辆车撞的,事后也没法办查清,这时应该怎么办?

答:此时可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十四、发生交通事,起诉到法院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文书,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协议书;(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包括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残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事故中受害人致死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出生日期等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车方作为原告时,应将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原告,也可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列为共同原告。车方作为被告时,应将司机(车辆驾驶人)和车主(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仅起诉司机或车主,要在起诉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另一方的诉权。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诉讼,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不愿起诉的需要提供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十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

答:(1)本方没有过错;

(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过失或者故意;(3)本方遭受的损害事实;

(4)本方遭受损害的事实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类

一、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具备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受理?

答:(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个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可查工商登记材料等来确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原、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的事项、数额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理由或者纠纷发生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到法院,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樟树市,须提交被告的樟树市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4)其他证据。

三、离婚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3)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 机关出具的证明;

(4)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必提交;

(5)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薄复印件或出生证;(6)其他证据。

四、朋友借我钱不还,我向法院起诉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5)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7)付款付息凭证;(8)其他证据。

五、公司无故辞退我,我向法院起诉应准备什么材料?

答:(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的原件(如果被告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要把没有注册登记的材料打印出来)和复印件;

(3)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或送达回执的原件(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原 件);

(5)其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复印件。

六、开庭时,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庭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七、担心一起诉被告就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得不到履行怎么办?

答: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可同时提起财产保全,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供相应担保。

八、担心打官司要花的时间比较长,但是又急需对方先行给付一定的金钱,否则损失巨大,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下列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 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九、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过后对方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继续请求法院执行吗?

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十、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令等。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什么是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有哪些内容?

答: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最高法将实行悬赏举报制度,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奖励举报人,最高奖励财产价值的10%。

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如下: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十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打工多年,一方起诉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走在街上不幸被临街高楼上某住户抛下的西瓜砸中脑袋受伤,但是找不到是哪家抛掷的西瓜时由谁举证?

答:由临街一侧所有住户对其未抛掷西瓜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十四、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答:一审中,应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中,则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如果二审不开庭的,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十五、法院调解,一方同意还钱并有担保人进行了担保,但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是否发生效力?

答: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在该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成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不服一审判决,如何提出上诉?

答: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承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时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由谁举证?

分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另,王某还需对其损害情况进行举证,如果化工厂确实有排污至鱼塘行为,则化工厂则需对其排污行为是否引起该鱼塘的鱼死亡进行举证。

案例二:甲起诉与丈夫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结束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

分析: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协商,取得谅解,妥善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调解的最佳效果。夫妻离婚调解协议只要不具有以下四项内容即有效:(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案外个人利益;(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调解协议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三:公务员周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出 现精神异常,于2012年3月4日自缢身亡。同年3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周某自缢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问能否申请工伤鉴定?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公务员工伤待遇由国家另行规定,故周某不能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四:甲、乙、丙三人喝酒,席间,乙、丙两人明知甲不胜酒力依然使劲劝酒,最后导致甲酒精中毒死亡,问乙、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分析:被害人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但其却不加以控制,任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最终造成自己因酒精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作为同桌饮酒人,且均为成年人,相互之间有监管、劝诫和提醒义务,明知甲不胜酒力仍劝酒,故对甲过量饮酒并最终酒精深度中毒死亡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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