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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应履行的程序
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⑴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⑵编制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在国家和辽宁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辽宁省是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招标公告应满足相应的时限要求。
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⑸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⑹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每份招标文件售价按1000~3000元人民币控制。
⑻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⑼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⑽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⑾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⑿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并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⒀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⒁由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此项工作应当在在确定中标人15日之内,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完成;
⒂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⒃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开展招投标活动在限定的时限内,投标人少于3家的,按规定本次招标工作无效,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招标。两次招标活动均无效时,可采用邀请招标或与满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签定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