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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研究
保定电大唐县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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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研究
【内容摘要】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无不期望已成立的合同,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密切相连的概念,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属于法律上的判断。本文重点从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意义、作用阶段、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有效地区分这两种制度的意义在于明确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
目录
引言
一、合同成立…………………………………………………………………………3
二、合同生效…………………………………………………………………………3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3
(一)构成要件不同………………………………………………………………4
(二)法律意义不同………………………………………………………………4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4(四)责任形式不同………………………………………………………………5(五)赔偿范围不同………………………………………………………………5
四、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意义 ………………………………………………5
(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5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 …………………………5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5
五、结语…………………………………………………………………………………5 参考文献…………………………………………………………………………………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研究
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们往往签订合同时,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研究《合同法》知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一、合同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协商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因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性,而这种约束性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从而可以看出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例如,一份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其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区分:
(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的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 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四、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意义
(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根本。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之。
五、结语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因此,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上):杜万华,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合同法实用释解》:孙礼海,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胡康生,法律出版社 《合同法学》:陈晓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