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12 业务规则(国际板):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材料]_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53: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参考资料 12 业务规则(国际板):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 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 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 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 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 交易接入

第九条 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第十二条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审核或者验证的内容包括国际会员资金、库存、持仓是否充足以及指令内容是否符合交易所规定等。

第十三条 国际中心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处理国际会员的有效指令,并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国际会员。

第十四条 国际会员的最终成交结果以国际中心的清算结果为准。国际会员必须履行其成交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际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国际中心提出。

第十六条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资金、成交、持仓、库存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清算

第十七条 依据交易所的授权,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严格限定资金的使用范围仅用于交易所的交易,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国际中心实行“净额、封闭、分级”的资金清算原则。“净额”是指国际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国际中心进行净额清算;

“封闭”是指国际客户与国际会员的资金分账户设立和存管,国际客户资金全部存管在国际中心结算专用账户,全封闭运行“分级”是指国际中心负责对国际会员实行清算,国际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实行清算。

第十九条 国际中心对现货实盘交易实行钱货两讫制度;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条 国际中心和国际会员间资金必须由国际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且通过专用账户来往。

第二十一条 国际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代理专用账户(如适用)和自有账户(如适用)进行资金结算。国际会员自营资金存入自营专用账户;国际客户资金经国际会员代理专用账户过渡后,存入国际中心的结算专用账户;国际会员最低清算准备金等款项和费用的缴纳以及佣金、利息等收入的收取通过国际会员自有专用账户实现。

第二十二条 国际中心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T+0日,国际中心在交割或清算时,扣减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增加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完成资金清算;T+1日,国际中心根据国际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代理专用账户或国际会员自有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在交易所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国际中心统一清算。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二十四条 国际中心负责向国际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第二十五条 国际会员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低于国际中心规定的最低余额时,国际会员应追加资金,追加的资金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二十六条 国际会员应于每日及时取得国际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结算单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5年以上。对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国际会员对清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中心。如在规定时间国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国际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八条 国际中心根据上述清算业务规则制定《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交割

第二十九条 国际会员可直接在交易所办理实物登记托管、交割清算、质量认证、物流配送、质押过户、租借过户等业务。国际客户办理上述业务须通过国际会员代理。

第三十条 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办理第二十九条所述业务除应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贵金属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合约的出入库业务,但除交易所特别批准外,不允许办理主板合约的出入库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国际中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业务管理办法,协助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中心执行交易所风险管理措施时,各项措施的实施规则和标准与交易所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当日清算完成后,国际会员的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国际中心应当及时向国际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国际会员追加保证金的数额为国际会员的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与规定的最低标准之差额。

追加保证金通知随当日清算数据一起发送。

第三十五条 国际会员出现第三十四条情况,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清算准备金最低标准。未能补足的,如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国际中心有权对国际会员采取限制延期交收合约开仓和限制现货实盘合约买入的措施;如货币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国际中心有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国际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前,国际中心应履行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际中心按规定对国际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时,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国际会员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国际会员承担,国际会员不得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要求国际中心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中心在实施强行平仓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国际会员。强行平仓结果随国际会员清算数据一起发送。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较大风险,交易所按规定对会员采取限制出金措施时,国际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要求限制国际会员出金。

第三十九条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时,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向交易所提交大户报告。

第四十条 国际中心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执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形的,有权对相关国际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际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十三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外,国际会员或其客户的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际中心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通过与关联的国内会员或客户进行大量关联交易,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以资金或实物优势,垄断市场资源,操纵市场价格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

(三)以参与贵金属交易为借口,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或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实物或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行为;

(四)利用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活动的行为;

(五)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际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报告;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国际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入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代理关系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际会员或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可以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和国际中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际中心。第四十八条 修订本办法必须经交易所审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日起实施。

下载参考资料 12 业务规则(国际板):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材料]word格式文档
下载参考资料 12 业务规则(国际板):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材料].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