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能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吗_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51: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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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吗?

回答: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物业产权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根据市房地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物[2004]399号)规定,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2)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具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我们认为,无论业主委员会还是业主大会,都没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所应具有的构成要件,没有自己可以支配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一般也没有足够多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招标专业知识。因此,业主委员会完全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的,业主委员会不能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招标。

我们建议,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如果业主大会不愿意聘请招标代理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协议选聘方式,建议业主委员会从业主中组织更多专业人士参与选聘工作小组,以便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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