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服务费用_人行天桥服务费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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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 服务招标费率 工程招标费率

100以下1.5%1.5%1.0%

100—5001.l%0.8%0.7%

500—10000.8%0.45%0.55%

1000—50000.5%0.25%0.35%

5000—100000.25%0.1%0.2%

10000—1000000.05%0.05%0.05%

1000000以上0.01%0.01%0.01%

天津项目中标服务费计算:

投标总价为531万元,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100万以下部分:100万X1.5%=1.5万元

100-500万部分:(500-100)万X1.1%=4.4万

500-1000万部分:(531-500)万X0.8%=0.248万

合计为:1.5+4.4+0.248=6.148万

(发改办价格[2003]年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9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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