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_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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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依次调整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5.63元、二类5.17元、三类4.71元、四类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9.9元、三类9元、四类8.1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35元、9.2元。

三、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介休市、河津市、孝义市、襄垣县、山阴县、沁源县、柳林县七个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黎城县、文水县两个县下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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