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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体系
目录
一、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三、住建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
住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住建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行政执法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证件
第五条 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实行谁颁发谁管理的原则。住建执法部门、机构统一使用省法制办印制、省住建系统厅颁发的执法证件为有效证件,方具备执法工作的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住建管理和住建行政执法工作。
(二)属于住建行政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在住建行政执法岗位从事具体执法的人员;
(四)熟悉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能有效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七)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资格考试合格。
第六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超过有效期(一年)后未经验证盖章,证件自动失效;因缓审、暂扣证件的,待期满后加盖当年“住建行政执法证验讫”印章即为有效。协助执法证实行年度申报一年一办和到期更换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因身体原因已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如证件遗失,持证人应立即书面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申办程序填制《四川省住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申报表》逐级上报补办。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污损、转借执法证件。
第三章 执法行为及纪律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证件完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做到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监督电话公开。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案件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具体执法活动,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做到纪律严明、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裁量准确、不循私情。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住建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八禁止、八不准”规定。
(一)禁止酒后执法;禁止粗暴执法;禁止单人执法;禁止无证执法;禁止越权执法;禁止随意执法;禁止趋利执法;禁止谋私执法。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准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不准处罚;违法证据不充分不准处罚;适用法规不准确不准处罚;执法程序不合法不准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准处罚;罚款收据不规范不准处罚;罚缴收支不分离不准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或聘请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强的人员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职责时,应出示与其职务相符的有效的行政法监督检查证件或特邀聘请证件,否则,被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案件登记、处理、审批和受理举报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采取明查暗访、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组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通过《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收到《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住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后,应视情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执法岗位、辞退或其他必要处理措施,并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受理检举、控告的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查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中事迹突出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审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权利的;
(三)借工作或职务之便接受服务对象钱物或吃、拿、卡、要的;
(四)向当事人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五)以敛财为目的,参与赌博的;
(六)在公共场所酗酒肇事,造成影响的;
(七)冷漠执法,造成社会影响或给当事人造成后果的;
(八)执法粗暴、动手打人的。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应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人和单位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系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规范住建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建系统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由县住建系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第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未按规定的要求办结的;
2、不按行政许可规定公示行政审批流程和行政审批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不向申请人说明、解释,不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的;
8、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未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9、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
10、服务态度冷淡、生硬,甚至与行政审批申请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前来办事的社会公众发生争吵,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竞投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竞投、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竞投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未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书面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或者《退办材料通知书》的;
5、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6、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
7、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9、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或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利用行政审批权,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12、擅自改变、撤销、注销已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1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1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责任部门未指派或只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
15、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
1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责任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审批过错行为的;
2、干扰、阻碍对其行政审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4、因行政审批过错、非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检查行政审批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2、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3、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有关途径和方式提出申诉。
住建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建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住建部《住建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住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错案,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第七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住建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部门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部门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或按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