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_煤矿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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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业工作组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报告制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救援装备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件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矿难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局长、事发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镇乡长任副组长,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娄底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由县煤炭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新邵县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图。

县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事故调查组

事故抢救组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办公室

专家小组

镇乡政府

省煤矿安全监察娄底分局

抢险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

镇乡政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县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及时向省矿难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矿难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2.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煤炭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县煤矿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煤矿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娄底分局和县安监局: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参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等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县监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参与事故的调查、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2.3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矿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和作战计划,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它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担任,是指挥长的第一助手。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的方案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机电副指挥长:根据作战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作战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作战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作战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的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布。

(3)突出矿井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突出严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放炮时间以及停电、撤人的范围。

(4)水患严重矿井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

(5)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6)加强市煤矿救护大队对企业的安全预防检查工作,熟悉作业场所情况,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以书面材料报告企业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7)煤矿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与市煤矿救护大队签订救援协议。救援队伍应根据企业灾害情况配置救援设备、仪器,保障足够的救援人员,加强训练和战备工作。3.2 报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1)煤矿(公司)发生死亡事故,在报告县煤炭局的同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邵阳市煤炭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娄底分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

3.2.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作出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国务院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1)Ⅳ级: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特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4)Ⅰ级: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属煤矿遇险或死亡1-2人/次,启动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属和乡镇煤矿遇险或死亡3-9人/次,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属煤矿死亡9-30人/次,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由市人民政府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必要时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政府的煤矿矿难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4.4 指挥与协调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煤矿矿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乡及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煤矿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4.5 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作战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救灾指挥部的电话。4.5.2 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作战计划时,各类矿难的施救原则与方法参照《新邵县煤矿主要灾害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包括:火灾事故救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水灾事故救援;顶板事故救援;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救援。4.6信息发布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新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县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组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处置阶段就应介入,以便收集有关一手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煤矿的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矿难信息报告系统。县煤炭局办公室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分局为全县煤矿矿难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矿难信息。各煤矿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也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6.2 队伍保障

县煤炭局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煤矿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县煤矿救护大队的队伍建设、矿难救援专家库和矿难应急救护信息数据库。

邵阳市煤矿救护大队为全市煤矿矿难唯一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同时也是湖南省矿山救援基地、国家矿山排水基地,平时负责全市范围内煤矿事故的抢救。6.3 技术保障

建立新邵县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国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规定的11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市煤矿救护大队和煤矿企业辅助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内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县煤矿特大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煤矿矿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县应急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事故矿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6.6 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的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县卫生局要会同县煤炭局建立医疗救援小分队,与救护小队一同参加事故救援。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建立煤矿矿难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或加强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煤矿特大矿难的救治能力。6.7 物资保障

产煤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县煤炭局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县煤矿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相关工作。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附件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煤炭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本预案。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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