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_经济法案例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3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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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东风机器制造厂购10台设备于1996 3 15 与红星机械制造厂

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红星厂本月底和下月底分两批供给10台

每台15000元

价款共150000元;东风厂每月提货时付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5℅违约金。3月份货款两清 但4月份红星厂没交货,产生纠纷。东风厂起诉至法院。

法院了解到:红星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之所以没能按合同如期交货,是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干预。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红星厂未经同意,即擅自降低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试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如何看待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本案中红星厂在其职权范围内与东风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红星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干预。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红星厂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即向东风厂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红星厂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对此案进行处理。该上级机关应责令红星厂的主管机关改正违法干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总而言之,政府只能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案例分析: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该厂长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该副厂长用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造成企业严重损失。职代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出新厂长接任。问:在上述企业各项活动中,存在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本案例述及的企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

3.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副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

4.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分析: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 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查阅账簿;

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6年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1996年12月5日,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12月10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上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经过讨论,5名股东投票同意,4名股东投票反对。最后,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

问: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本案中有下列违法之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由有1/4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的董事、监事提议,本案由董事长1人决定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是违法的。2.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仅提前5天通知,也是违法的。

3.修改章程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2/3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本案中董事长宣布过半数即生效,也是违法的。

案例分析:

甲、乙、丙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为光华实业公司,注资 150万元:甲 70万,乙 30万,丙 50万(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1994 10 10营业执照。10 25 发出公司成立公告。

1997 5 该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设立一合资企业。双方协议:企业注资 200万,光华

现金及实物160万,丁公司 40万。分期出资。光华第一期:30万,丁 5万;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资企业未能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1998年10月,光华公司财务危机,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

问:1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的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其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6年1月10日。(4)①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②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③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破产法案例

2004年5月,某服装厂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5)服装厂的资产中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其中90万元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2服装厂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保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50万 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问:服装厂上述财产应当怎样处理?(① 破产财产是多少?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③ 无担保之债可得清偿比例?)答案:

① 2000(总资产)-150(押给工行的房产)-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90(转让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1687万元(破产财产)

② 1687-150(破产费用)-(350+150)(工资 劳保费 借款)-320(税款)=717万元(无担保之债的清偿总额)

③ 717/(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行之债)=42.68%(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某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受理案件,11月3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12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发现,债务人当年5月10日曾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4月15日曾向关联单位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债权人会议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上述违法行为,追回财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问:在上述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1、法院发布破产公告的日期不对;

2、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不对;

3、撤销权的行使人不对;

4、法律规定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合同法

李某(被告)→10万元商场(原告),约定于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 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2年4月底以前向其支付,待这笔借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2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2002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根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试问:1 本案中还款协议属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

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 “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1997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佳都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材。2003年5月12日,王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飞天服装厂签订了购买700套运动服的购销(买卖)合同,货款总额为35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20天内付款。王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佳都贸易公司,佳都贸易公司经验收后陆续出售。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佳都贸易公司付款,飞天服装厂电话通知佳都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王某超越代理权限与飞天服装厂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飞天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要求佳都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1)本案的责任方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佳都贸易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2)本案处理:佳都贸易公司应付给飞天服装厂货款3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

某石油化工总厂--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

为其施测1:1000比例尺地形图。99 10 15 签订合同: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 15 化工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工程完成后,一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 20 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化工厂财务处认为工程收费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遭拒绝。11 15 研究院电催化工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双方发生争执。12 10 研究院以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请求裁决化工厂违约,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化工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签合同时利用化工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致使签订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显失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有效,化工厂违约成立。并不能因为李某在签合同时不熟悉测绘地形,致使签订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当前社会信息流畅,乙方完全可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了解信息。

案例分析:

李某在2002年3月18日,以个体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专营农副产品及日用百货。2003年4月5日李向其好友钱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于2003年10月10日前全部还清,并立有字据。但直到2003年10月底李仍未还钱,钱多次催要未果。

2003年12月1日李在进货途中因司机万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李遂决定停止经营。得知此事后,钱与李协商还款事宜,李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约5万元还款。之后,钱某了解到李曾借款10万元给其妻弟于某用于购房,本应于2003年10月底前还李某。但李念及亲戚关系,碍于情面,未催要。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李对于某的债权及对司机万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 该案如何处理?

(1)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已构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义务。

(2)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于某及时还清其对被告的欠款。

①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被告享有一定的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

③被告的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

④原告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代位权只适用于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其债权,因此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不善亏损而停止营业,以剩余商品还债仍不足以清偿原告的5万元债务,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权将不能保全自己的债权。(3)原告不能请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还款。

债务人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他并不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无受领清偿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只能请求于某向被告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其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

(4)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对司机万某的赔偿请求权。

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案例分析: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机械配件合同,约定 4 1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付款。2月1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还债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交涉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 25 乙在甲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问(1)乙单方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乙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1)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案例分析:

1994年12月,某省东方中学建造教工宿舍。该校退休教工李某委托在职教师向学校申请一套住房,并向张某提供建房资款10万元。1995年1月,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学校提出两套住房的申请,并向校方办理了交款20万元的手续。张某私下还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两套住房中的一套由李某承担全部费用,将来住房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

2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集资建房的决议》。就决议提出:“本次建造教工宿舍的资金既有大家的集资,也有学校的建房资金,带有部分福利分房的性质。因资金有限,因此本次新楼集资范围只限于本校现在职职工,他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参加集资住房。”该决议出台后,张某立即向李某提出,不再为其申请住房。但是李某不同意,再三请张某再想想办法。张某虽然经多方努力,但因职代会决议不可更改,张某只得撤回一套住房的申请。以后,张某又多次向李某表示向其返还10万元,但李某一直拒绝接受。直到1995年的12月,李某才接受了张某返还的现金一万元,并称该现金是10万元集资建房的利息

1996年2月,张某领到了其所申请的一套住房钥匙,不久即将装修完毕搬入新居。但李某一直前来吵闹,要求张某归还房子;而对张某多次提出的向其返还余款9万元,并愿意承担相当于银行存款的利息的主张则一直置之不理。李某之无礼要求搞得张某非常烦恼。张某正告李某,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他俩之间的纠纷。李某则辩称:我给你10万元集资,要求你为我申请一套住房。结果我的房子没有踪影,你倒反而住上了房子。李某还称,要我接受你返还集资款是可以的,但你也必须借10万元给我用两年,就像我的钱被你用了两年一样。

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一:

1989 11 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12 10 韩某--佳丽服装厂签订 购买500套运动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26500元,规定货到后1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都承担5℅的违约金。1990 1 2 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运至远达贸易公司,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因付款期已过,还未见贸易公司付款,服装厂电话催款。贸易公司却以韩某超越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佳丽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时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合同有效,虽然韩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但贸易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视为已经追认。

2、贸易公司应当按原价补交货款。

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26500*5%=1325元,如没有损失,不要支付违约金;如损失小于违约金,将违约金提高到等于损失;如违约金明显大于损失,降低违约金。

案例三:

安徽阜阳某私营奶粉厂与某商店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奶粉厂向商店提供贴有名牌商标的伪劣奶粉12万袋,每袋单价5角,共6万元,提供时全部付清货款。商店在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并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只付4万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奶粉厂多次催付货款不成。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本合同无效,因为造假奶粉,卖假奶粉是违反法律的。(2)、应当作收归国库所有的处理,因为奶粉厂和商店双方是恶意串通的,而且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收缴12万假袋奶粉和4万元。(3)、对于这种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还应由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担保,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

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达成协议,不足的部分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问:1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案情介绍】

上海广翔工贸公司(简称广翔公司)专营建筑装饰材料,其地板定点供应商为吉林长白山木材加工公司(简称木材公司)。经多年的合作,双方约定了订货惯例。按惯例广翔公司如欲订货,可提前一个月以信函方式告知木材公司所需木材的品种、规格等;如取消订货,只需提前15天通知即可;如欲增加订货,则应提前20天通知木材公司,以便其安排生产,确保及时供应。6月5日广翔公司按惯例发出信函,确定了所要目材的数量、品种、型号、送货地点等。由于今年的梅雨天很短、雨水少,装修市场火爆,木材需求猛增。广翔公司在订货信函发出后第10天(6月15日),便给木材公司发出去电报称“因市场需求急增,请将此次发货日期提前10日,务必于一周内电话答复。”6月18日,广翔公司在没有收到木材公司回复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青岛某地板厂签订了购

买进口玉檀木地板和樱桃木地板的合同。相比较而言,这两种地板市场需求大,且获利多。于是,广翔公司老板当日便叫秘书发传真通知木材厂取消此次订货。6月25日,广翔公司收到木材公司的来信,信中称“同意提前10日发货,货将于7月5日准时到达你处。为慎重起见我方收到电报后特以书信答复。”该信的发信邮戳日期为6月16日。通常两地信件在5日内就可收到,但该信却在路途中耽搁了4天,超过了承诺期限3天。广翔公司对该信未加理睬。7月5日,木材厂按期送货上门,广翔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试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有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毁报废。(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B C)

A 有权代理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表见代理行为

D 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C)A 买卖合同

B 委托合同

C 行纪合同

D 居间合同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3)陈某以三木公司的名义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何时生效?(C)

A 4月日

B 4月1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解题思路分析]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载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BC)

A 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 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 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 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解题思路分析]作为商事合同的行纪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行纪人的报酬应依交易习惯确定。在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中,行纪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注意的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无权处分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陈某则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5)

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BCD)

A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B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条的特殊规定,即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也并不当然无效,只要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仍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

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D)

A 陈某

B 三石公司

C 三木公司

D 九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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