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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主制的教会组织管理体制
孙 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基督教呈蓬勃发展趋势,信徒人数日益增长,教堂数量不断增多,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具有社会影响的生命力量。但不可回避的是,中国基督教在信主人数迅速增长的过程中,教会的组织管理体制不明确,管理失控与泛化,成为阻碍教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异象,民就放肆。”(箴言29:18)教会没有异象,也会放肆。有了异象,没有好的组织管理体制,教会就不会正常运行。所以,教会要把异象转化为使命,要健康发展,谋求福音的广传,与社会和谐相适应,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时俱进,不断改进自身的发展思路,建立符合国情的教会组织,实现以教牧化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架构,进而形成一个“信徒——堂会——牧者”的民主制教会组织管理体制。
一、基督教新教主要的组织管理体制
纵观基督教主流教会,在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
(一)主教制
主教制是新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源自天主教的主教制度。可以说主教制是整个基督宗教中历史最悠久的神职人员制度。教会中最高的权威为大主教、主教和会督。特点是教会按地域划分教区,郊区的主教主管其内一切行政和教务牧养工作。
现在采用主教制的基督教会比较少,主要在欧洲,例如瑞典、芬兰、挪威、德国等地,他们则通常采用主教制。
主教制的主要精神就是:牧者说了算、在教会里牧者老大。在主教制里,长老、执事、其他人都是协助者而已,教会的最终决策者是牧者。这个制度的好处是,牧者权柄很大,大家都顺服,在教会内部信徒之间比较少有争权夺利的事情发生。
另外在行政效率上通常也比较好,毕竟一人决定,接下来就由大家执行,不需经过反复冗长的开会决议。在主教制之下,几乎不太可能发生“赶牧师”的情形。但是,由于在教会内部缺乏对牧者的制约机制,一味要求信徒顺服权柄,强调牧者绝对的权力,如果牧者本人行为不“节制”时,很容易发生牧者侵害信徒,损害教会利益的弊端。
异端、邪教也喜欢走主教制。特别是异端很多都没有层层节制的观念,几乎都是“牧者”、“教主”老大,一人说了就算。在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各种性与金钱的丑闻。
(二)长老制
长老制,或称代议制、议会制,16世纪由加尔文创立,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管理教会的制度。台湾的教会大多采用长老制,如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中华基督长老教会等。
在长老制里,不是单一长老就有绝对权力,而是“长老会议”。牧师只是长老会议中的一个成员而已,属于教导、传道的长老。除了牧师,还有治理教会的长老,执行长老一般由有威望的资深信徒担任。因此,决策机构是“长老会议”,需要开会时,由执行长老召集、主持。教会之上还有中会,中会之上还有总会,呈金字塔式的教会管理模式。
在长老制教会内部,信徒(会员)选举长老,由长老代替信徒(会员)执行各种管理决策事宜。牧师不能说了就算,他的提议,必需送交长老会议决议,开会讨论效率低下。虽然规定是“长老会议”治理教会。但在某些教会里执行长老非常具有权柄,众长老不敢不服,牧师也不敢得罪。牧师的意见会时常遭到长老会议的否决,甚至赶牧师的事情时有发生,只要牧师与长老们意见严重不合,牧师随时有可能被赶出教会。
(三)公理制
“公理”一词,取其“公众治理”之含义,又称会众制,就是教会由“会众”(全体信徒)民主选聘牧者管理教会。并由信徒(会员)决议一切教会的内部事务。很多历史比较不长的教会也采用公理制,例如美国的浸信会,公理会,神召会等,以及其他独立教会。
公理制的现代的主要精神就是“直接民主”,当教会(堂)要进行决策时,必需通过信徒(会员)大会来形成决议,不同于主教制,牧者一人说了算;也不同于长老制的代议民主,而是直接诉诸“全体信徒(会员)”。教会(堂)决策处在“直接民主”监督之下,由全体信徒(会员)进行监督考核,以避免弊端。教会(堂)之上不再有中会、总会之类层层管理掣肘。这制度理论上很好,毕竟“民主”制度还是比较可以避免“极权”制度的各种弊端;“直接民主”还是比长老制的“代议民主”更民主一些。但问题是不管大小事,都将决策权交给会员(信徒)大会全体来决定,这样诉诸全体开会投票的确是耗时费力,教会(堂)效率非常低下。
现代社会,真要常常挪出时间来开会议决,的确很困难,教会(堂)很容易就变成比主教制的教会还主教制,完全就是牧者独大,而很难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以上列举这三种教会的主要体制,都是教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严格说起来各有利弊,大致只在“主教制”与“长老制”二种打转,“公理制”常常名存实亡,变相成为“主教制”。
二、中国教会的组织管理架构的提出
中国的基督教会,自上世纪初中国基督徒发起教会本色化运动,提出了“自立、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以来,历经了一个世纪多的风风雨雨,实践证明,中国基督教会以“三自”为原则的发展道路是蒙神祝福的。现在我们对“三自”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认识,“自治”——就是依照上帝的启示、圣经原则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确立社会团体法人的身份和地位,独立自主的规范运作;“自养”——就是将教会仰望交托在上帝的手中,教会在经济上可以不依靠政府,不依附任何组织,自己发展壮大,做美好的见证;“自传”——就是按照上帝的托付和神的恩典,依靠新中国自己培养的受过系统完整神学教育的教牧人员完全能够运用圣经的真道牧养教会,传扬福音,不致偏离真理。
有的牧者提出教会应当实行“主教制”的管理体系,有的教会堂委坚持教会要采用“长老制”组织架构,有的信徒认为教会应当实行民主化的“公理制”管理制度。由于许多牧者、信徒都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于各级地方作为基督教会“两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此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所以国内各地方教会中,也确实是以上这三种组织管理架构都存在。
在我国中北部一些地区,很多农村的家庭教会就是采用的长老制,总会发出的命令、指示,下属的各中、小教会(堂)都要听从,形成了一股无地域界限的群体性宗教势力,容易出现难以预见的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发生,故增加了政府属地监管的难度。
中国的基督教会到底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管理体制,以促进教会的健康发展?是摆在牧者、信徒、“两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面前都有应当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本人认为,上述三种教会组织架构,无论是主教制、长老制还是公理制都不适合中国的土壤。根据中国教会的历史发展历程和“三自”原则以及当今的国内教会发展情况,中国的基督教会,应当依据圣经原则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教会(堂)。
三、中国教会建立的圣经依据和法律根据
我们每个信徒虽然信主得救,但肉体仍在,仍会“犯罪”。虽然我们愿意一心向主,但毕竟还是常会软弱,因此,世界上任何教会制度的设立,假使低估人类的软弱,都是不太妥当的。尤其是中国的教会组织形式,既要符合上帝的“旨意”,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从上述对世界上常见的“主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分析来看,教会制度的设立与所在地国家的政治体制、宗教渊源、文化背景、公民意识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在目前中国经济以超常速度发展,而国民的道德水准每况愈下的情形下,上帝在地上建立教会施行恩典的目的就在于救赎失丧的灵魂(结34:16;太18:11;路19:10)。所以,为了成就上帝的爱,我们中国基督教会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主教制、长老制或公理制,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宗教政策、法律,遵循“三自”原则,办好一个即符合信徒民主管理理念,又能够体现牧者权柄的组织管理体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基督教会。
(一)《圣经》依据
根据《圣经·新约》以弗所书2:19的启示,教会是指在基督里集聚在一起敬拜神的天国的子民,具有以下特质:
教会是一群因着基督的死而得蒙救赎的信徒(彼前1:18-19);教会是一群蒙召出离世界,分别为圣,进入神的国度的人(林后6:17-18);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契(林后13:14);教会是一个属灵的使命团,籍着圣灵的恩赐进行事奉(罗12:6;林前1:7,12:4-11,28-31;弗4:11);教会是一支打属灵之仗的军队,胜过这世界的一切黑暗势力(徒26:18;弗6:10-18);教会是神和圣灵的殿(林前3:16;弗2:19-22);教会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林前6:15-16,10:16-17,12:12-27;弗1:22;西1:18)。
通过《圣经》的教导、启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地上建立一个属天的国度——教会(堂)的目的,就是要将蒙召、愿意委身上帝的“罪人”聚集在一起,并带领他们来到主耶稣的面前,通过敬拜,享受与神同在,使信徒在基督里成熟,陶造成为新人,并通过服事、装备向世人彰显神的爱,在世界上以生命宣教,做美好的见证,以此来荣耀上帝的圣名。
(二)法律根据
教会(堂)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宗教社会团体组织,虽然不同于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但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后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也就是说,教会(堂)作为一种社会团体组织,依法登记后,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教会(堂)设立、变更、注销手续,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的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教会(堂)活动按照其制定的章程开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教会(堂)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信徒(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鉴于中国宗教活动的实际情况,教会(堂)一方面要接受各级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教会(堂)要接受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各级“两会”属灵牧养指导和行政管理指导(“两会”与教会非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当然,随着社会团体组织管理改革的需要,我认为,今后可能要逐步放开政府对教会(堂)的业务监督管理,变政府的“业务监督管理”职能为 “业务(行政管理)指导”职能。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制教会
既然教会(堂)是民主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设立教会(堂)章程,其所有活动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展开,并且要在章程中明确信徒(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这就使得教会(堂)应当采取会员制的管理体系。教会(堂)相对社会上其它企事业单位,具有松散型、无利益关系、(信徒与教会)无隶属关系的特点。采取会员制的管理体系有如下好处。
1、便于教会、牧者了解、掌握信徒的基本情况以及灵命成长情况;
2、明确信徒在教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信徒在教会中有归属感;
3、可以方便的行使在教会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其它权利;
4、对于教会未来的发展,信息化管理预留了必要的空间;
5、能够建立起牧者与信徒的属灵交通渠道,建立正常的牧养关系;
6、对教会信徒的人员构成提供可供分析依据;
7、为政府行政管理、“两会”指导提供可靠数据。
建章立制,凡事有章可循,建立一个民主管理的教会(堂)堂务委员会。教会(堂)的工作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属灵牧养;二是行政事务;三是民主管理决策。
教会(堂)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堂)的头(林前6:15-16,10:16-17,12:12-27;弗1:22;西1:18),而牧者则是上帝的使者,负有上帝牧养信徒的使命。毫无疑问,应当树立牧者在教会(堂)中的属灵地位,即属灵牧养由牧者统领,根据圣经的原则,厘清牧者与信徒的正常属灵关系对于建立健康的教会尤为重要。
教会(堂)的一切行政事务都是围绕着牧者对信徒的牧养工作,为了能够使得所有的对内、对外事工活动开展能够符合神的心意,这就要求教会(堂)推选有管理经验的牧者担任教会的法定代表人(即堂务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教会的行政管理。
根据教会章程的规定,组成最高权力机构——信徒(会员)代表大会,由信徒(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主决策管理机构——教会(堂)堂务委员会,对教会(堂)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开支、建堂计划、购置不动产、举办社会公益服务性事业、重大活动安排等进行研究,形成决议。
设立同心合一的堂务委员会,它能带给教会许多好处:一是信徒(会员)通过堂务委员会对教会(堂)内外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二是信徒(会员)通过堂务委员会发表建议或意见,实现对教会(堂)的事工活动参与管理;三是信徒(会员)通过堂务委员会达到对牧者(堂务委员会主任)的行政事务管理和属灵牧养进行有效制约,及时提醒牧者(堂务委员会主任)正确行使权柄,防止出现有损于教会(堂)或信徒(会员)权利的事情发生。作为堂务委员会成员要能够体现并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效制约”的职能,在日常的崇拜、团契、事工、活动中要有一个谦卑、顺服的心,在圣灵的带领下发挥信徒的表率作用。
通过上述教会(堂)三大部分的工作,不但形成一个“信徒——牧者——堂会”的民主一体化管理机制,也理顺了信徒(会员)——牧者——堂会——信徒(会员)三方面关系,为教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五、结语
当今的中国教会(堂),由于信徒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出身背景、生活环境、从事职业等因素不同,教会众信徒的人员结构比世俗社会中任何一个企事业、机关单位都复杂,不乏其中也混杂了法利赛人式的信徒。当教会(堂)里出现一些世俗社会当中争权夺利的情况时,信徒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教会(堂)中产生混乱的思维。可能更多的信徒都会说在教会“上帝老大”!没错!问题是我们都看不见上帝,我们还都继续活在有罪的世俗社会当中。所以说,教会(堂)必须按照圣经的原则并依法确立组织管理体制,依法完善组织架构。
法律链接: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