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_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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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要求,根据国家、省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我市企业可以2010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929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1年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企业效益比上年每增长1%,职工平均工资至少增长.4-0.5%。当职工工资增长总额超过实现利润总额时,可适当降低增长比例。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一)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全市企业在岗平均工资(31929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基数最多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11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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