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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本复制了原苏联的计划经济运营模式,逐步形成并确立了国有国营的企业制度。在此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业被称为国营企业,也称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国营企业就是指由国家具体指政府来直接经营的企业,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公司的方方面面,它不是一个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只是一个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虽然在建国之初,国企在回复生产和振兴国民经济中发挥力挽狂澜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但时隔不久,我国的国企也没能逃掉所有国企的致命硬伤:效率低下和严重亏损。改革开放之后,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质量,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我国逐步实行国企改革。转眼国企改革已经历三十个年头,经历了数个阶段:从国有国营到放权让利(1978~1984年); 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1985~1992年); 现代企业制度与抓大放小(1993~2002年);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3年以后)。在经过三十年的摸着石头过河之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石头已经不好摸了!鉴于这是整个社会都急需回答的大问题,过于艰深复杂,而作为一个工科生,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与研究,无法发表全面详实的改革方案,所以我仅就某一点提一下个人的见解,望老师批评指正。
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原理,叫做经济人假定。我认为这个假定非常符合人们的行为习惯,应当作为我们改革的理论基础。假定中说,在经济生活中,任何人都可称之为经济人,经济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纯粹的利己主义者。利己主义者所追求的都是获利最大化。为了要达到获利最大化的目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率;二是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讲节约,只讲效率,三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又不讲效率。拿国企来看,对于其中工作的职工,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工人,就多数情况而言,是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况,这是国企的痼疾!对于国企而言,国家拥有或称全民所有,实际上就等于政府所有,普通百姓,公司职工是谈不上拥有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打理全民的财富,于是政企牢牢的捆绑在一起。在现实中我们能看到一种令人困惑的现象:一方面政府要求企业走向市场,“不找市长,找市场”;另一方面,政府又不愿放弃自己已经长期拥有的对企业可以任意干预并从中获益的特权。因此不论我们从哪个角度试图解决国企改革难题,都难逃政企难解难分这一根本问题,政企不分,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制度性障碍。
对于政企难解难分,我认为经典的解释是“在于两个制度的难以碰撞上”。
第一是财产制度。按照市场要求,实现政企分开,决不是管理方式转变的问题,而是财产制度的选择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政与企分离,国家也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立国资局,组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意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设置一道“隔离带”,把政府与企业分开。这样做,实践证明,其结果也都收效甚微。因为综合部门也是政府机构,权利移交只是权利转移,并没有放松对企业的行政性管理。由此可见,政企不分是由国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不容改变,也不能改变。所谓“开明的婆婆”,只是适当的放松而已。
第二是政治制度。中国与西方有一个很大的区别:西方国家大都是多党制,多党轮流执政。因此,在这种制度或体制下,国企只能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任何政党,哪怕是在执政期间,也不能用国企的钱,办政党的事,如果办了,会被叫做“窃国”或“盗国”,要受到法律治裁。党只能用党费,或是募捐,还可以自办企业(即“党营经济”)赚钱。而我国不同,我们是共产党执政,其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所以我国是当代社会少有的“党与国联姻和合二为一的体制”。事实上,政府的企业也是党的企业,党、政、企是捆在一起的。其中党是领导核心,政要对党负责,企也要对党、对政负责。现在要政企分开,首先的问题是党政关系、党企关系分开,如果党企分开,那么何来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呢?
所以说这是根本办不到的!
虽然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不容动摇,党企、政企也不可能完全分开,但是我们可以实行适当的放权以增强国企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具体就是减持国有股,扩大职工持股。其中员工我认为不光是普通职工,还应包括党委班子里的公司领导。因为如果说企业是政府的,是党的,那么事实上具体到每个党员头上,也是谈不上拥有企业的,尽管他们是实际上的公司领导者。
职工持股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成为企业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在我国,职工持股是伴随着国企股份制改造在8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但后来没有很好地坚持下去。所以直到如今,在大多数企业中,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利益却未得到充分重视和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职工没有在企业的产权结构中拥有一席之地,职工仍然只是劳动者而非所有者,他们只是用自身劳动换取工资,基本没有获得任何剩余价值索取权。职工在企业的组织体系中是被看作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因而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严重地影响了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状况显然与国企改革的最终目的相左。
为了能更好的扩大员工持股,首先应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一个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关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现在急缺的。其次,我认为政府对于职工持股不仅在法律上予以鼓励和肯定,而且在资金上更要予以扶持。毕竟事实是国企领导确实有钱,他们可以较为轻易的购买到一定量的公司股票,但是普通职工的收入就没有那么可观了,他们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虽然公司的管理在领导,但真正忙碌在一线的是我们的普通职工,他们才是企业的根本!
除了以上两点外,更重要的是国企的上市模式问题。中国股市这么多年始终不温不火,我认为原因在于,企业上市的双轨制。优良的主营的国有的资产不上市,而把附加业务,合资部分搞上市,这样的股市实在没什么好炒的。所以未来的企业上市的方向是整体上市,至少要做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最终的体制模式应是一个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没有集团公司、不背存续企业,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运营。这种状态就彻底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流动性非常好,随时可以调整、也很容易调整。这样员工可以通过资本市场顺畅的拥有公司优质资产的股票,并可实现随时变现。如此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将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
只要国企改制,就难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于此问题,一方面在于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问题。国资委、财政、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都应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但又没有一个机构或部门能够真正行使保护国家权益的权利。这被经济学界人士称为“国家权益缺位”,它才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最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惩罚失当。国有资产流失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是一种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去谋取私利的非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得心应手的玩弄现行制度的缺陷,使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变成摆设;而且“刑不上大夫”的官官相护现象得以延续,猖獗的权力关系网,使他们能够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惩罚是对付违法犯罪与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若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日益活跃、猖獗。
所以可以从以下两点采取行动:一是理清对于国有资产的权责关系,做到具体部门具体负责,并赋予其实权。二是建立国有企业改制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合理地整和监管资源,通过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国企改革,事关国企兴衰存亡。归纳30年国企改革之路,可以说改革尚未成功,国企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