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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市民王某参加商场购物满200元,参加抽奖一次一等奖为价值8000元的摄像机一台的活动,正抽中一等奖,在兑奖时,工商人员赶来取缔了此次活动.问: ①王某能否得到摄像机? 答:能。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为民事交易,工商局与商场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双重管理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工商人员取缔此活动,是对商场的行政管理。不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民事交易。故王某能得到相机。
②若工商人员未取缔,王某拿到了摄像机,使用时有发现奖品质量不合格,能否征求商场承担 “三包”质量服务? 答:能。若双方为买卖合同,则需承担“三包”责任,若为赠与合同,有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三包”责任,只是轻微损坏则不承担“三包”责任。此处名为赠与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因此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二:李某经营一个羊毛衫店铺,专卖假冒的贴有 “鄂尔多斯” “恒源祥”的羊毛衫,工商查处时发现李某具有每件吊牌价为2180元的假冒 “鄂尔多斯”4351件,吊牌价为1680元的假冒恒源祥17403件,吊牌标价共4287686元,工商以4287686元定为 “非法经营金额”处罚李某215万元,李某辩护说很多商品根本未卖出,销售额总共才6万元,获利仅1万元,罚款过重.问:工商的罚款是否合适? 三.周某到某高档西餐厅就餐,由于其穿着T恤拖鞋被服务员领带至门口 “衣冠不整者拒绝入内”示牌处,并拒绝其用餐,周某以侵犯自己人格尊严为由起诉餐厅.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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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餐厅有无侵犯周某权利? 答:无。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得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的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的义务,但经营者除在民生,服务或有强制规定的方面外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能自由选择消费者,故餐厅没有侵犯周某的权利。
四.2009年,某个体户王某贴告示 “凡在本店购买碘盐的顾客必须购买营养盐一袋”,一顾客李某购买碘盐不成,投诉至工商局,工商局迅速执法,责令王某收回告示并罚款5千元.问:工商执法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即他们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此碘盐,他们可以自主选择买或不买。王某虽似乎有搭售行为,但他只是一个体户,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故工商执法不合理。
五
政府对兰州拉面馆进行定价,规定大碗牛肉面不超过2元,小完牛肉面不超过1.5元.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根据,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在这三种里面,市场调节价是主要的,凡适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觉大多说商品和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是不属于在竞争中形成价格的提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才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所以政府干预是不合法的.六 小红为某酒类的推销员,经销商规定推销员可将开瓶后取回的酒瓶盖以相应瓶盖数量兑取相应数量奖金,问该经销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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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合理 此行为是商业贿赂中的有奖回收.有奖回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股经销商的做法不合理.七 有一种白酒A打入香港市场,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不久后,有一具有相似商标的同种酒品B也进入该市场,且质高价廉,其销量很快就超过清酒,问此行为是否违法? 答 B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行为,他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中的同类产品使用相似商标,而仿冒行为其意在使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增加了交易机会。该行为客观上分摊了他人商业性标记的市场价值,淡化了他人商业性标记的显著性,侵犯了被仿冒商业性标志权利人的工业产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此行为违法。八 非典时期口罩价格飞涨,政府规定每只口罩价格不得超过八元,问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是否合理?
答 合理 在特殊时期,对特殊商品政府可以对其价格干预。所以其行为是合法的。十 有几家三口去一家餐馆吃饭,包厢之间有屏风相隔,隔壁房间也有人来,不过他与老板有仇,身上到了炸药,爆炸后父亲与孩子死亡,事后,母亲向餐厅提起诉讼,问母亲能得到赔偿吗?餐馆是否违法?
十一 北京A旅游公司提出了北京胡同游,采取了用黄包车拉顾客的方法,吸引了大量顾客,由此,B公司也采取了用红包车来顾客,请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 B公司的行为是仿冒行为,黄包车和红包车外观大体一致,这让消费者对两公司的服务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侵犯了被仿冒商业性标志权利人的工业产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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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甲在2009年5月1日向乙借款两百元,并约定第二天偿还,但第二天甲并未见乙前来还款,碍于面子,甲未催促,2011年6月8日,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偿还借款,乙否认曾借过甲的钱并拒绝还款,甲将乙 告到法院,问甲是否能拿到两百元?
十三 甲乙丙合伙开了一所公司,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0000元,丙出资1000元,以公司名义找丁借了40000元,后该公司破产,问事后丁找甲乙丙要钱,但甲乙丙拒绝还钱,问甲乙丙做法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所以丁找甲乙丙任何一人要钱他们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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