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效能监察如何转变工作思路_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29: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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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效能监察如何转变工作思路

饶建林

随着形势的发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实现效率、效果最大化,必须进一步放开视野,转变观念,无论是选题立项,工作思路,还是监察的内容、方式方法,都应与时俱进,随势而变,求深求实。本文试就此谈几点浅见。

一、在选题立项上,由偏重局部治标,向多层面深层次转变,不断拓展效能监察工作领域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注意力大都集中在一些“敏感”部位,选题立项的重点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方面,这在企业效能监察的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改制重组,管理机制的逐步健全完善和效能监察工作范围的扩大、职责的延伸,如果仍停留在以往的工作思维上肯定是不行的,必须转变工作思路,拓展工作层面与层次。

首先,从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职责范围来看,拓展工作层面与层次是新的职责所求。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企业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过去选题立项,只是涉足了效能监察工作的一部分,有些方面我们目前还是“空白带”,新的工作领域使得效能监察工作的范围更广、任务更艰巨。诸如,监督检查企业有无令不行、禁不止,不顾大局,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等行为;在投资、计划、财务、资金及安全、科技、销售等管理方面,有无工作失职渎职、决策失误而造成管理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方面有无效率低下、忽视质量,造成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事故的现象,以及劳动、人事、教育、信息等管理活动,都在效能监察的范围之内。概言之,监察对象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和各个管理环节中履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都应纳入监察视野,并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将是企业效能监察的重点。

其次,从企业效能监察面临的形势来看,拓展工作层面与层次是大势所趋。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育,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这些因素的同时并存,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增加了难度。同时,伴随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我们在效能监察中还会碰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有的问题用老的办法已是难以解决的。如果我们仍“一条胡同走到底”,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么滞步不前,要么工作被动,使许多问题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走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三,从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拓展工作层面与层次是当务之急。我们必须看到,有的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大量资金被截留、挪用、贪占;有些专项资金以专款专用的名义被变相地侵吞、挥霍、私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有发生;因主观武断,瞎指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因决策失误、粗放管理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浪费惊人,等等。再之,从企业监察部门来看,效能监察监管手段不严,监管制度执行乏力,监督工作不到位,都制约着效能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上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否则就是失职,就有悖于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应尽之责。

二、在监察时机上,由事后监察为主向事前、事中监察为主转变,重在超前介入,全程监控。

所谓超前介入,全程监控,是指在企业的重要决策出台之前和重大经营活动立项之初就及早介入,提前就位,从源头上把关,并把效能监察活动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以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其中,事前监察是一种防范性监察,主要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其目的是预先防范,关口前移,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事中监察也叫同步性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其目的是规范监察对象的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问题的扩大。事后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已经完结的管理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当前企业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其实,效能监察的“关口”前移,这一提法早已有之,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往往又表现为事后监察的居多。究其原因:一是思维定式使然。因为自企业开展效能监察以来,选题立项的目标大都是已经完结了的项目,只能采取事后监察的形式,并且也见到了较好的效果,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先有“的”,后放“矢”的思维定式。二是介入氛围所限。由于有些监察对象被监督的意识较淡薄,对效能监察的提前介入还“不习惯”,有的采取回避的态度,有的干脆把效能监察拒之“门外”,以致 “鞭长莫及”,只有等项目搞完了再说。三是监察底气不足。有些监察人员对何时提前介入,介入后应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心中无底,特别对那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不好把握,于是事前选择了放弃。当然,最根本的原因是,“不愿监察、不敢监察、不会监察”的问题没得到彻底解决,对事前监察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提前介入的工作方略。相对事后监察来说,事前、事中监察就显得更主动、更有优势。其一,能起到从“源头”上设防的作用。事先参与,提前介入,可以防患于未然,即便中途出了问题,纠正起来也要容易得多,给企业造成的“内伤”也不太严重。其二,对监察对象有威慑作用。由于效能监察人员参与其中,使一些想“不规矩”的人,也不敢、不便“轻举妄动”,客观上有遏制、监控和防范的作用。其三,便于加强和改善管理,能起到导向、督促和服务的作用。所以,事前监察是基础,事中监察是保证,事后监察只宜作为效能监察重要的补充,而必须坚持以事前介入、全程监控为主才是上策。

三、在工作原则上,由“外圆内方”向“内外同一”转变,摆正“二者”关系,消除监察“特区”。

按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不应该有“禁区”,只要是属于监察范围的内容,都应纳入监察视线,但实际操作中却不尽然。企业要生存,就要适应市场法则,有时为了拿到项目,也用尽了各种办法,其中有些做法甚至踩在“线”上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效能监察成了把“双刃剑”,无论偏向哪一边,都会对另一边有所“伤害”。那么,应如何把握这个“度”?

第一、两者利益都必须维护,但前提必须是合法。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利益当然要维护,但此时的维护主要是建立在政策服务、智力支持上,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上,落实在制度管理上。在这里,外圆,是市场之道,内方,为廉洁之规,内外有别,不等于内外无规,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监督、放弃原则,这是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铁律和底线。

第二、对市场具体运作行为,可不干预,但不是放任不管。出于对闯市场艰难的考虑,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些年来,企业监督部门对市场运作中的某些行为实际上是持“默认”态度,在监督中大都采取“区别对待”,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不等于对其坐视不管,使之成为效能监察的“特区”,不干预不等同不监督,只是监管的方式方法更灵活、更策略。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对外项目采取公司领导挂项目负责,待遇与项目脱钩,事前做出廉政承诺,事后述职述廉,接受监察审计,既不妨碍项目的自主运行,又达到了有效监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廉活并重的目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第三,有所为,有所不为,是为了更有作为。无为而治,是一种期望和境界,不等于不为而治。有所“为”,就是为了有所“不为”,把该管的管好,把该放的放开,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方向把正,让企业在政策和法规的“尺度”内,自主、健康地运行,只要不违规、“出格”就不过多干预,监察部门则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来研究政策,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从而达到实质意义上的“无为而治”。

具体到工作中,应努力做到“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观念。企业监察部门要自觉摒弃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的和不合时宜的观念,树立服务“第一要务”的责任意识;纠正效能监察是“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等模糊认识;克服怕效能监察干扰了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怕查出问题影响企业声誉、堵了企业的路子等顾虑,坚定信心,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效能监察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企业管理、服务于改革大局,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加强。

二是创新体制。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效能监察工作责任制。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划分效能监察责任区,并与生产经营、安全承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相统一,同步布置、同步检查抓落实。一个单位效能的好坏,要与评价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干部相结合,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兑现挂钩,优奖劣罚。

三是创新领域。要把监察视线向经营管理的深层次延伸、向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延伸,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这一目标,将目光逐步向产权交易、技术改造、赔偿费用、对外项目等领地延伸。要做到国

有资本投到那里,效能监察工作就要开展到哪里。同时,各业务部门通力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变单一监察为统一监察,避免“单兵作战”。

四是创新方法。一要选准 “切入点”。要把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企业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经济效益的流失点作为效益监察的重点,尽可能地选择那些“短平快”的监察项目,力争短期内能见到成效,增强干部职工的信心。二要抓住“关键点”。重要决策出台之前,着重检查决策的合法性。重大经营活动立项之初、进行之中,快完结之时,前期着重检查项目的可行性,合同的合法性;中期着重监控项目进展的有效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后期着重审查项目效益的真实性和分配的合理性。三要把握“延伸点”。效能监察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过程,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立项监察、挽回了经济损失、提出了整改建议,整个工作就结束了,而是要抓好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与被监察单位一起总结经验教训,既帮助其找出产生问题的“症结”,敢为监察部门下一步的选题立项提供依据。四要注意“结合点”。即,直接参与与资料分析法相结合,效能审查与目标考评法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事先做好防范,对容易发生问题的事项可直接参与监控,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举一反三地监察查处,要强调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强制性。

总之,我们只有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才能抢站企业效能监察的“制高点”,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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