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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幼儿道馆受伤谁埋单?
本报记者 戴丽娟 本报通讯员 秦庆研
如今,幼儿学习跆拳道很是风靡,一则可以强身健体,二来也能自卫,但是小朋友在学习的过程中,却由于种种原因伤到这边、伤到那边,引发了家长和武术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在此情况下,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3月,林女士在南京一家知名的跆拳道馆给6岁大的儿子小同报了名。在一次练习前的热身活动中,小同跨过旁边的小朋友时不小心摔倒在地,左手臂发生骨折。在旁陪练的奶奶一下子傻了眼,在其他家长的催促下赶紧把小同送往医院。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和数月的调养,小同才恢复健康。林女士到跆拳道馆想找说法,道馆负责人说按照习武行规,弟子受伤是不能找师傅赔偿的,另外,家长就在现场监督,道馆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林女士一纸诉状将跆拳道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家长和跆拳道馆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应当承担责任。
林女士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跆拳道馆,就是把监护权转移给了道馆和教练,小同是学龄前儿童,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是由于教练的临时监护不当,才造成了小同的骨折。另外,被告跆拳道馆事后也未能积极处理此事,两次住院期间仅去医院看望一次,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跆拳道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跆拳道馆主张,由于在这里训练的孩子大都年龄偏小,道馆对所有家长明确告知可以在场内陪护,不脱离家长监管,家长和孩子共处一个训练场地,老师只管教学,不负责监护。当时还没有正式上课,老师也没有发出任何要求孩子开始动作的指令,现场有地毯平整无障碍,因此,孩子受伤实际上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其家长承担责任。按照习武行规,弟子受伤是不能找师傅赔偿的。事后,道馆已将全额学费退还林女士,其在这起事件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关系,小同与跆拳道馆之间不是监护关系。林女士为小同报名参加被告的跆拳道培训班,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小同在学习跆拳道课程期间,意外摔伤,造成左手臂骨折,被告跆拳道馆的老师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教学管理上有疏忽,致使在上课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未履行好教学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同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报名参加跆拳道培训班,监护人在场外观看,未能及时发现异常,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跆拳道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