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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 标准的规定
**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结案手续,确保结案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顺利运行,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扎口输入,其他部门没有结案权限。有关申请结案的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准确如实填报。
第三条 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结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办理以下手续:
1、由主办人按申请结案的信息如实在网上填报并发送到审判管理办公 室;
2、提供经领导签发的裁判文书原稿;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案件,应提供领导签发的结案手续;
3、提供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原件或邮寄送达的证明或公告送达的报纸等手续。
第四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不能视为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视为结案。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集案件结案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结案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核办理。结案日期已接近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期的,应立即办理结案手续。
第六条 如需变更、延长、扣减、中止、中断审限的案件,应由主办人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主办人再持以上书面审批手续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电子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