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_娄底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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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 国有资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湘办发〔200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

第三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监管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市国资委是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

第四条监事会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对被监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被监管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派出监事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派出监事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配臵与选拔配臵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派出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或工作经历。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处级干部担任,专职监事由科级干部担任。

第三章派出监事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派出监事以组织推荐为主;也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采用公开考试、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任用、派出监事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监事会主席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确定。兼职监事分为两类:一类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另一类是从监管单位职工中选配的兼职监事,由监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单位数量、规模,成立相应的监事会,并按照国有股权比例确定拟派职位和人数。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监管单位连任。

第十三条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被监管单位的监事会中任职。监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派出监事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管单位财务、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单位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纠正;

(四)《公司法》赋予的有关权利以及监管单位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依法享有的职权。

第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派出监事会一般每年对被监管单位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被监管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派出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监管单位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被监管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被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派出监事应在任职单位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监管单位监事会会议情况;

2、被监管单位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

3、被监管单位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被监管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市国资委要求报告以及监事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所监管单位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派出监事会成员必须严守派驻监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规接受被监管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被监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隐匿、篡改、谎报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

第五章派出监事的薪酬、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专职监事,其薪酬、考核和奖惩按市国资委机关公务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其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原所在单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从被监管单位职工代表中聘任的兼职监事的一切关系在其单位,其薪酬比照单位内同级别的职工确定,在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派出监事每年年终应向市国资委作出述职报告,市国资委组织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考核。是否正常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二)信誉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

(三)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派出监事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派出监事的奖惩。奖励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重大贡献,绩效特别突出和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奖励的应予奖励。不能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违反工作程序和办事规则致使所任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存在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外,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扣除一定比例薪酬的赔偿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职和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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