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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向集团公司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际华公司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及考核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监事会对违法失职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更换或解聘的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不能代替董事会和总经理执行业务。
(二)监事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应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