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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6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 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制„2009‟138号)
内容概要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监督工作规定》共分八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要求,新增加安全风险提示与排序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 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属地管理,接受地方安监机构的监管。
(三)属权管理,接受上级公司的监管。
(四)“谁监督,谁负责”。
(五)“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六)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 大唐国际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更好的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大唐国际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大唐国际本部其他部门,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专业、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专业、区域公司本部其他部门,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代管协议中未包含的部分,按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大唐国际规定对承包方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大唐国际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是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大唐国际本部、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 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专业公司、做实的区域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做实的区域公司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大唐国际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第十六条 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业、区域公司,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专业、区域公司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 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项目部)的5‰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涵盖各主要专业,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
(三)企业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治安保卫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五)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发电部、设备部、维护部、工程部等)、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九条 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30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必须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业主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项目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派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项目部内部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项目部内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30人以下的,项目部内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派出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需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发电部、设备部、维护部、工程部等)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和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以及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共同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络。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大唐国际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系统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大唐国际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公司系统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监督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四)制定大唐国际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公司系统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
(五)监督系统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监督系统企业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安措”)的情况,监督系统企业有关部门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反措”)的情况。
(七)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系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公司系统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九)组织对系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公司系统企业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监督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监督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十)负责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系统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监督系统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落实。
(十二)监督系统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
(十三)监督系统企业做好外委项目部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十四)监督系统企业做好消防、防汛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十五)制定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系统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六)组织由大唐国际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十七)对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公司所属企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四)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
(五)监督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七)监督公司系统企业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安措”),监督系统企业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反措”)。
(八)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部署公司所属企业春、秋检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十)组织对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上岗;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十一)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 风险提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纳入年度“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
(十三)监督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
(十四)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做好外委项目部和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十五)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做好治安保卫、消防、交通、防汛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六)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七)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八)对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分解目标,制定保证目标措施,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的落实。
(四)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八)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消防、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九)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
(十)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网络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 和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落实,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十二)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
(十三)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十五)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十六)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
(十七)监督本企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防汛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八)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
(十九)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报送并提出考核意见。(二十)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以及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行业、地方政府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生产区域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遇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发事故征兆的,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和物证收集等。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建议奖励、考核、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作业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群众反映的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隐瞒事故(隐患),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并向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不低于同级设备、运行等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相对应岗位的薪酬,车间(区队)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不低于该车间(区队)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
第三十一条 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 程师考试,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派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行使与本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应征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基层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的专(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着装规范。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履职能力差、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安全监督通知书》等形式,要求企业予以经济处罚、降级、撤职等处理。
第六章 安全监督重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是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努力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建立健全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二)安全目标
组织提出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监督逐级分解安全目标并制定保证措施,监督落实。
(三)安全培训
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培训;以安全常识、安全技能、《安全规程》等为重点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以《三措两案》为重点加强高风险作业人员、外包人员安全培训。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大唐国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委会会议;各区域(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学习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最新要求,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剖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问题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隐患排查
安全监督部门重点负责: 1.综合性安全检查;
2.季节性安全检查,如:春季安全检查、秋季安全检查等;
3.专项安全检查,如:防汛检查、防火检查等; 4.监督问题整改; 5.每月上报地方及上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其他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六)日常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监督人员日常现场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两票执行情况、人员违章情况、外包单位《三措两案》落实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脚手架搭设情况等。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监督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建档、备案、检测、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每年一季度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八)危险源管理监督
监督本企业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建档、检测、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年一季度完成危险源监督报告。
(九)安全风险控制评估
组织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监督问题录入“问题库”,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
(十)应急管理
组织制定危机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演练计划执行。
(十一)结案与督办
归口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十二)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管理
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归口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 操作票归口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工作票和操作票动态检查和考核。
(十三)外委项目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
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重点监督做好资质审查、入厂三级安全培训、现场安全交底、《三措两案》的执行等情况。
(十四)特许经营安全监督
监督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划分双方安全界面,监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十五)“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
大唐国际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基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督促部门(车间、值)做好班组班前班后会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部门(车间、值)做好班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
(十六)三讲一落实
监督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十七)违章模拟事故分析
安全监督部门每月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结合现场发生的典型违章事件,把未遂当做已遂来进行模拟后果分析。从类别、性质、频次、危害程度等多维度分析违章成因,量化考核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处罚和处理情况。
(十八)安全简报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充分发挥《安全简报》的舆论引导、下情上报、上情下达、信息交流的作用,并为班组安全培训提供学习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风险评估排序、隐患排查与整改、违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动态监控、发承包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例行工作以及不安全事件分析等。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二十)安全生产月
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十一)问题库
监督上级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等要求整改的问题,季节性、专项安全检查要求整改的问题,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等,录入问题库,实现闭环管理。
(二十二)安全事故通报防范措施落实
对政府、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事故快报》等要求的防范措施,编制《防范措施落实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四),作为附件随通报一并下发。重点监督落实情况。(二十三)安全检测报警装置
监督安全检测报警装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检测报警装置检查、检测、维护工作,确保检测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安全检测报警装置包括: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消防报警系统、有限空间氧含量分析装置等。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中工作表中内容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制度与要求
第四十条 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大唐国际和专业、区域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控制评估、不安全事件及存在的重点、较大或突出风险,向下级下达《安全风险提示》。企业应根据提示制定整改计划,消除风险。
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排序制度
大唐国际和专业、区域公司,每月结合问题库,以近二年不安全事件数量、设备可靠性、反违章活动开展情况、各种安全检查未整改问题数量、问题重复发生数量、检修作业现场数量、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数量、挂牌督办问题数量等为主要评估内容,按照综合风险度进行排序,经大唐国际和专业、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 上级公司每次安全检查后,或者针对存在的重点、较大或突出风险,向下级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通知书必须明确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管理流程:
(一)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下发后,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阅知后,应承诺按要求完成,并在《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上签字。
(二)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接到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5 日内,将相关人员签字后的《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扫描件,上传至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电话汇报说明原因)。
(三)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负责按照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限,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并对所列问题的整改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整改完成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大唐国际,上报内容要针对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项回复整改结果,现场问题附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管理问题要提供佐证材料。
(五)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回复的整改结果文件后,对照《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逐项审核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所列问题均完成整改的,由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予以结案。对整 改不合格的,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责成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再次组织整改并现场验收。
(七)对整改完成情况上报不实,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大唐国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严格考核。
公司系统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使用参照大唐国际流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及安全监督网例会制度
大唐国际和专业、区域公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络例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制„2009‟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