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出台新标准_报废汽车拆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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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出台新标准

2001-05-08

日前,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政策的有关规定,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6年,其他出租汽车使用8年。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其他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6、右置方向盘汽车使用10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7、其他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检验次数为2次。

8、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

[总公司][作者:车险部]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委局发布第33号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对摩托车报废做出规定。

《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所有类型的摩托车辆,并规定了几种应当报废的摩托车辆的情形: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该《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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