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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院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董事、监事条件
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二、董事、监事产生程序
(1)由人事处提出候选人,交职代会审议后,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2)董事、职监事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获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3)董事、监事因故缺额,由工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在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方面是否相同?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并负有相同的责任。
新设立的公司如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答:新设立的公司,要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的同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所缺人选待组织健全后补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及名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董事会成员在9人以下(含9人)的,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1 人;董事会成员9人以上的,职工董事不少于2人。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由出资者和同级工会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代表,一般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企业党政工领导是否可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答: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企业党政领导不作为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兼任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的除外)。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权益保障上有何规定?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出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除法律规定外,企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个人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和持股额度不得作强制性的规定。